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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

聲請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吳佳頴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成佐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瀆職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壹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成佐恩因瀆職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新臺幣(下同)881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此為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所明定;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瀆職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535、160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扣案之881元,係被告將公務車挪為私用,且向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人員謊稱係公務上使用,而由不知情之閎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之國道通行費,即被告本案所獲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111年度廉查南字第20號卷第51至53頁),揆諸前開規定,檢察官對該筆犯罪所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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