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5號
- 原告
- 張詠翰
- 被告
- 楊國福
- 被告
- 張吉清即錦昇企業社
- 被告
- 協順興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薛清正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64號過失傷害案件(原案號:112年度交簡緝字第1號、100年度交簡字第24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100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14號、112年度交簡附民緝字第1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未為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楊國福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因追訴權時效完成,經本院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564號(原案號:112年度交簡緝字第1號、100年度交簡字第2421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徵之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