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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過失致死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翁碧玲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榮富機械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王建富
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榮富機械有限公司、王建富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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