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榮富機械有限公司、王建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榮富機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王建富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福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167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榮富機械有限公司、王建富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