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易字第26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嘉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90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鄭嘉翔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民國111年8月3日上午10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前鎮區環區四路之湧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1樓之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研發辦公室,以「臭俗辣」等語,辱罵王文祺,足以貶損王文祺之名譽。案經王文祺提出告訴,因認被告鄭嘉翔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鄭嘉翔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文祺與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已調解成立,並具狀聲請撤回其告訴,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