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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審智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4 日

法官黃政忠

原告
世界法音出版社
原告
法音出版社
共同法定代理人
Katherine K. Hsu
原告
全球佛教出版社
法定代理人
Packson Lin
原告
Rambo Tsemang
原告
上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學立律師
被告
張烘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援引本件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請求被告賠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並無侵害著作權之犯意,原告之訴駁回等語置辯。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害著作權案件,業經本院為無罪之判決,有本院111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判決書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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