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字第5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馳晨智宅科技有限公司、林志憲、瀚春國際工程有限公司、吳明俊、家耕國際有限公司、龔立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545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馳晨智宅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林志憲 被 告 瀚春國際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吳明俊 被 告 家耕國際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龔立仁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25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上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儲鳴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