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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訴字第761號

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陳鑕靂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鈺堂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洪志明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陳子操律師
被告
長順興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雅照
被告
鵬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許榮宗
被告
明園工程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黃泰裕
被告
孟洲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吳玉嬌
被告
姚賜華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美玲律師
被告
林秋華

許日珥

李文國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127號、128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洪志明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緩刑條件。 林秋華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緩刑條件。 許日珥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緩刑條件。 許榮宗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緩刑條件。 李文國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刑。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緩刑條件。 黃泰裕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緩刑條件。 姚賜華犯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緩刑條件。 鈺堂企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拾萬元。

長順興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貳萬元。

鵬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10所示之刑。

明園工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孟洲企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

事實

一、洪志明係鈺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鈺堂公司)負責人;林秋華係磐才企業社及磐川企業社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其配偶韓協麟);許日珥係長順興有限公司(民國112年9月21日解散、尚未清算,下稱長順興公司)工地負責人,而邱雅照是長順興公司登記負責人;許榮宗係鵬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鵬揚公司)負責人;李文國係穗昌工程行(109年3月18日辦理歇業)負責人;黃泰裕係明園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明園公司)負責人;姚賜華係孟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孟洲公司)工地負責人,而吳玉嬌為孟洲公司登記負責人,渠等均為執行業務之人,亦係受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緣於108年至111年間,洪志明及林秋華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下稱台電大林廠)辦理之採購案,多次以其名下之鈺堂公司、磐才及磐川企業社,聯合不同廠商遂行下列圍標行為:

㈠000年0月間,台電大林廠辦理預算金額新臺幣(下同)997萬5,000元之「大林發電廠發電機及附屬設備維護點檢工作」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維護點檢A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洪志明有意以鈺堂公司承攬,為降低流標風險,遂以鈺堂公司投標外,另與林秋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磐才企業社投標,由洪志明決定磐才企業社之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並請林秋華於投標文件上蓋印磐才企業社大、小章及提供商業登記資料後,再由洪志明將鈺堂公司及磐才企業社投標文件親送至台電大林廠,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8年1月18日開標,計有鈺堂公司、幸億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幸億公司)及磐才企業社投標,因磐才企業社及幸億公司皆未附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為不合格標,由報價最低之鈺堂公司以792萬7,500元得標。

㈡000年00月間,台電大林廠續辦理預算金額997萬5,000元之「大林發電廠發電機及附屬設備維護點檢工作」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維護點檢B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洪志明有意以鈺堂公司承攬,為降低流標風險,遂以鈺堂公司投標外,另與林秋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磐川企業社投標,由洪志明決定磐川企業社之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並請林秋華於投標文件上蓋印磐川企業社大、小章及提供商業登記資料後,再由洪志明將鈺堂公司及磐川企業社投標文件親送至台電大林廠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8年10月23日開標,計有鈺堂公司、幸億公司及磐川企業社投標,因磐川企業社未附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押標金、幸億公司未附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為不合格標,經鈺堂公司同意減價以底價769萬5,000元(未稅)承作,而決標予該公司。

㈢000年0月間,台電大林廠再度辦理預算金額997萬5,000元之「大林發電廠發電機及附屬設備維護點檢工作」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維護點檢C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洪志明有意以鈺堂公司承攬,並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標而能順利開標、得標,遂以鈺堂公司投標外,另與林秋華及許日珥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磐才企業社及長順興公司投標,由洪志明決定長順興公司之標價並由許日珥製作及親送投標文件,洪志明另決定磐才企業社之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並請林秋華於投標文件上蓋印磐才企業社大、小章及提供商業登記資料後,由洪志明將鈺堂公司及磐才企業社投標文件親送至台電大林廠,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9年8月20日開標,計有鈺堂公司、長順興公司及磐才企業社投標,因磐才企業社未附甲級電器承裝業執照、押標金及實績證明為不合格標,經鈺堂公司同意減價以底價769萬5,000元(未稅)承作,而決標予該公司。

㈣000年0月間,台電大林廠辦理預算金額598萬5,000元之「108年大5機爐管切換新及高壓洩水管閥等大修工作」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大5機大修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洪志明有意以鈺堂公司承攬,為降低流標風險,遂以鈺堂公司投標外,另與林秋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磐才企業社投標,由洪志明決定磐才企業社之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並請林秋華於投標文件上蓋印磐才企業社大、小章及提供商業登記資料後,再由洪志明將鈺堂公司及磐才企業社投標文件親送至台電大林廠,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8年8月6日開標,計有鈺堂公司、閏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閏泰公司)及磐才企業社投標,因閏泰公司未附爐管證明文件、磐才企業社未附爐管證明文件、押標金、納稅證明及投標廠商聲明書等為不合格標,經鈺堂公司同意減價以底價489萬元(未稅)承作,而決標予該公司。

㈤000年00月間,台電大林廠辦理預算金額328萬6,500元之「108年度大一、二機鍋爐高溫材料金相複製膜取樣工作」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鍋爐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許榮宗有意以鵬揚公司承攬,並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標而能順利開標、得標,遂以鵬揚公司投標外,另與李文國及林秋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穗昌工程行及磐川企業社投標,穗昌工程行由李文國親自領標及投標,標價由許榮宗填寫;磐川企業社由林秋華依許榮宗指示填入標價並蓋印大小章後投標,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8年11月15日開標,計有鵬揚公司、穗昌工程行及磐川企業社投標,因磐川企業社未附押標金為不合格標,經報價最低之鵬揚公司同意減價以底價269萬5,000元(未稅)承作,遂決標予該公司。

㈥000年00月間,台電大林廠辦理預算金額735萬元之「大林發電廠中壓開關箱維護點檢工作」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中壓開關箱A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洪志明有意以鈺堂公司承攬,並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標而能順利開標、得標,遂以鈺堂公司投標外,另與林秋華及黃泰裕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磐川企業社及明園公司投標。洪志明除決定磐川企業社之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並請林秋華於投標文件上蓋印磐川企業社大、小章及提供商業登記資料,復決定明園公司標價,再指示黃泰裕填寫後投標,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8年12月3日開標,計有鈺堂公司、侑新工程有限公司、磐川企業社及明園公司投標,因明園公司未附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且營業代碼不合格(營業項目未含E601010電氣承裝業或E601020電氣安裝業)、磐川企業社未附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及押標金,為不合格標,經報價最低之鈺堂公司同意減價以低於底價之500萬元(未稅)承作,遂決標予該公司。

㈦000年00月間,台電大林廠辦理預算金額735萬元之「大林發電廠中壓開關箱維護點檢工作」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中壓開關箱B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洪志明有意以鈺堂公司承攬,並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標而能順利開標、得標,遂以鈺堂公司投標外,另與許日珥及姚賜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長順興公司及孟洲公司投標,由洪志明決定長順興公司及孟洲公司標價並指示許日珥及姚賜華填寫後各自投標,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9年12月18日開標,計有鈺堂公司、孟洲公司及長順興公司投標,惟因孟洲公司未附中壓盤保護電驛維護實績、長順興公司納稅證明不合格、中盤電壓等級資格不符,均為不合格標,開標主持人考量僅鈺堂公司符合投標資格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疑慮先保留決標,復經政風單位建議遂宣布廢標,致結果未遂。嗣110年1月14日中壓開關箱B案第2次開標,僅鈺堂公司投標,經鈺堂公司同意減價以低於底價之580萬元(未稅)承作,遂決標予該公司。

㈧於000年00月間,台電大林廠辦理預算金額472萬5,000元之「大

一、二機吹灰器附屬設備改善含安裝一式」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吹灰器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姚賜華有意以孟洲公司承攬,為確保吹灰器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標而能順利開標、得標,遂以孟洲公司投標外,另與洪志明及林秋華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志憲企業行及磐才企業社投標。姚賜華於109年10月28日傳送吹灰器案招標公告予洪志明請其陪標,洪志明則另覓磐才企業社湊足3家廠商,並決定志憲企業行及磐才企業社之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另請林秋華於投標文件上蓋印磐才企業社大、小章及提供商業登記資料後,再由洪志明將志憲企業行及磐才企業社投標文件親送至台電大林廠,並於109年11月9日吹灰器案第1次開標前,將志憲企業社之標價單翻拍傳送予姚賜華請其確認標價,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9年11月11日開標,計有孟洲公司、志憲企業行、磐才企業社投標,因志憲企業行未附產品規格型錄、磐才企業社未附押標金、標單未密封,為不合格標,因僅孟洲公司符合投標資格,疑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情形而由主持人宣布廢標,致結果未遂。嗣吹灰器案第2次招標,姚賜華及洪志明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洪志明於109年11月22日開標前將實際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志憲企業行之標價單翻拍傳送予姚賜華,確認標價後投標,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09年11月23日開標,僅孟洲公司及志憲企業行投標,資格均審查合格,惟因2家廠商所附產品規格型錄經電氣組審查為不合格,而無法決標,致結果未遂。嗣第3次招標於109年12月2日、3日分別審、開資格標及價格標,僅孟洲公司投標,且報價低於底價,遂決標予該公司。

㈨000年0月間,台電大林廠辦理預算金額1,426萬9,500元之「111年大林發電廠發電機組設備檢修配件及維護材料等一批」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下稱發電機材料案),採公開招標及最低標方式決標,洪志明有意以鈺堂公司承攬,並為確保本採購案達法定3家以上廠商參標而能順利開標、得標,遂以鈺堂公司投標外,另與林秋華及黃泰裕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以實際上並無投標及履約意願之磐才企業社及明園公司投標,由洪志明決定磐才企業社之標價及製作投標文件,再請林秋華於投標文件上蓋印磐才企業社大、小章及提供商業登記資料,並指示黃泰裕填寫明園公司標價及標單文件後投標,製造有多家廠商參與競爭之假象,致承辦單位誤信投標廠商間確有實質競爭關係,而於111年9月2日開標,計有鈺堂公司、磐才企業社及明園公司投標,經報價最低之鈺堂公司同意減價以底價1,121萬4,000元(未稅)承作。

二、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偵查後起訴。

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等人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均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洪志明、林秋華、黃泰裕、許榮宗、許日珥、姚賜華、李文國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丁姸鳳、陳泰樑、陳登華、邱雅照、黃永霖、韓協麟、吳玉嬌證述相符,並有維護點檢A案108年1月7日公開招標、108年1月22日決標公告、108年1月18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維護點檢B案108年10月9日公開招標、108年11月4日決標公告、108年10月23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維護點檢C案109年8月6日公開招標、109年8月27日決標公告、109年8月20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大5機大修案108年7月23日公開招標、108年8月12日決標公告、108年8月6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鍋爐案108年11月4日公開招標、108年11月26日決標公告、108年11月15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中壓開關箱A案108年11月21日公開招標、108年12月10日決標公告、108年12月3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中壓開關箱B案109年12月7日公開招標、110年1月5日無法決標及第二次公開招標、110年1月25日決標公告、109年12月18日開標紀錄、110年1月14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吹灰器案109年10月27日公開招標、109年11月16日無法決標及第2次公開招標公告、109年11月27日無法決標及第3次公開招標公告、109年12月14日決標公告、109年11月11日開標紀錄、109年11月23日開標紀錄、109年12月2日開標紀錄、109年12月3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發電機材料案111年8月18日公開招標、111年9月15日決標公告、111年9月2日開標紀錄、採購案件標購結果報告、維護點檢A案鈺堂公司、磐才企業社基本資格審查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維護點檢B案鈺堂公司、磐川企業社基本資格審查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維護點檢C案鈺堂公司、長順興公司、磐才企業社資格審查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大5機大修案鈺堂公司、磐才企業社基本資格審查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鍋爐案穗昌工程行、磐川企業社、鵬揚公司基本資格審查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中壓開關箱A案鈺堂公司、磐川企業社、明園公司基本資格審查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中壓開關箱B案鈺堂公司、長順興公司、孟洲公司資格審查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吹灰器案孟洲公司、志憲企業行及磐才企業社基本資格文件審查意見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發電機材料案鈺堂公司、磐才企業社、明園公司基本資文件格審查意見表、標封及投標文件節本、鈺堂公司、志憲企業行、磐才企業社、磐川企業社、明園公司、長順興公司、孟洲公司、鵬揚公司、穗昌工程行登記資料、電子領標紀錄及中華電信通聯紀錄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明園工程有限公司採購相關文件(扣押物編號1-1-10,被告洪志明住處搜索扣得)、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暨指紋鑑識實驗室111年9月7日調科貳字第11123517900號、111年10月5日調科貳字第11123519380號、111年10月14日調科貳字第11123520250號鑑定書、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台電大林廠113年2月20日大林字第1132220309號函附押標金追繳進度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等人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志明就前述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㈨所為;被告林秋華就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㈤、㈥、㈨所為;被告許日珥就事實欄一㈢所為;被告許榮宗、李文國就事實欄一㈤所為;被告黃泰裕就事實欄一㈥、㈨所為,均係犯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被告洪志明就事實欄一㈦、㈧所為;被告林秋華就事實欄一㈧所為(起訴書核犯欄雖贅載事實欄㈦,然此部分業經檢察官於審理中當庭更正);被告許日珥就事實欄一㈦所為;被告姚賜華就事實欄一㈦、㈧所為,則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又被告洪志明、許榮宗、黃泰裕分別為鈺堂公司、鵬揚公司、明園公司代表人;被告許日珥、姚賜華分別為長順興公司、孟洲公司之受雇人,其等因執行業務分別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或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是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鈺堂公司就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㈨部分,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就事實欄一㈦部分,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鵬揚公司就事實欄一㈤部分,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明園公司就事實欄一㈥、㈨部分,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長順興公司就事實欄一㈢部分,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之罰金,就事實欄一㈦部分,則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孟洲公司就事實欄一㈦、㈧部分,應科以同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罰金。

㈡被告洪志明、林秋華間就事實欄一㈠、㈡、㈣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洪志明、林秋華、許日珥間就事實欄一㈢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許榮宗、李文國、林秋華間就事實欄一㈤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洪志明、林秋華、黃泰裕間就事實欄一㈥、㈨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洪志明、許日珥、姚賜華就事實欄一㈦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姚賜華、洪志明、林秋華就事實欄一㈧部分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㈢被告姚賜華、洪志明就事實欄一㈧於前揭時、地,先後為該採購案第1次、第2次投標等行為,係出於同一犯意,且於密切之時間、地點實施,所侵害俱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均屬接續犯。

㈣被告洪志明所犯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㈦、㈧、㈨部分,共8罪,被告林秋華所犯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㈤、㈥、㈧、㈨部分,共8罪,被告許日珥所犯事實欄一㈢、㈦部分,共2罪,被告黃泰裕所犯事實欄一㈥、㈨部分,共2罪,及被告姚賜華所犯事實欄一㈦、㈧部分,共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部分:被告洪志明、林秋華、許日珥、姚賜華、鈺堂公司、長順興公司及孟洲公司於本案所為上開未遂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

㈥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詎被告洪志明、林秋華、許日珥、許榮宗、李文國、黃泰裕、姚賜華(下稱被告等7人)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假象,而為本案犯行,已然破壞政府採購法欲經由實質競爭以確保採購或工程品質之立意與目的,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等7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復考量被告洪志明、林秋華所參與之犯罪次數遠高於其餘被告,而被告洪志明於其所參與之標案中,多屬主導投標之人,犯罪情節及惡性較重;其餘被告或參與犯罪次數較少、或係配合他人投標而參與其中,情節稍輕。另本案涉及之採購案均已經台電大林廠驗收完成,目前未查有施工不良之情形一情,有前開台電大林廠113年2月20日函文可佐;又衡以被告等7人之前科,其中被告林秋華、李文國前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之前科素行(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各標案金額及規模,被告等7人自陳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涉個人隱私,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對被告鈺堂公司、鵬揚公司、明園公司、長順興公司、孟洲公司(下稱被告鈺堂等5公司)科以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罰金刑。復依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被告洪志明、林秋華、許日珥、黃泰裕、姚賜華、鈺堂公司、長順興公司、明園公司、孟洲公司(下稱被告洪志明等9人)本案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暨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情狀綜合判斷,就被告洪志明等9人所犯數罪,合併定其等應執行有期徒刑、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等7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被告林秋華、李文國之前案緩刑期滿未經撤銷,該刑之宣告已失其效力)等情,有前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且犯後均坦承犯行,尚知悔悟,其等因一時失慮而罹刑章,經此刑之宣告,應知警惕而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等所受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就被告洪志明、林秋華均諭知緩刑3年、被告黃泰裕、許榮宗、許日珥、姚賜華、李文國均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惟考量被告等7人法治觀念淡薄,為確保其等記取教訓,避免再犯,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被告等7人應履行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緩刑條件,如未履行本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應併敘明。

五、沒收部分:本案各採購案之交易對價,乃得標公司實際履行採購案之對價,並非被告等7人、鈺堂等5公司不法所得。且綜合全案卷證資料,亦乏證據證明被告等7人有因上開犯行已另獲任何數額之報酬,故被告等7人、鈺堂等5公司均無本案犯罪所得而須諭知沒收問題。至於本案扣案物,均非違禁物,且該等扣押物,或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所關聯,或僅係證明本案犯行之證據,或沒收並無有效遏止未來犯罪發生之實益,恐徒增程序之耗費,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分別經檢察官鄧友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張志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
、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
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
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
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
條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告 犯行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緩刑條件 1 洪志明 既遂部分: 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㈨    洪志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伍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伍萬元。   未遂部分: 事實欄一㈦、㈧   2 林秋華 既遂部分: 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㈤、㈥、㈨ 林秋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未遂部分: 事實欄一㈧   3 許日珥 事實欄一㈢ 許日珥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貳萬元。   未遂部分: 事實欄一㈦   4 許榮宗 事實欄一㈤ 許榮宗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5 李文國 事實欄一㈤ 李文國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捌萬元。 6 黃泰裕 事實欄一㈥、㈨ 黃泰裕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7 姚賜華 事實欄一㈦、㈧ 姚賜華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8 鈺堂企業有限公司 既遂部分: 事實欄一㈠、㈡、㈢、㈣、㈥、㈨ 鈺堂企業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陸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又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未諭知緩刑。   未遂部分: 事實欄一㈦   9 長順興有限公司 既遂部分: 事實欄一㈢ 長順興有限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又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未諭知緩刑。   未遂部分: 事實欄一㈦   10 鵬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事實欄一㈤ 鵬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未諭知緩刑。 11 明園工程有限公司 事實欄一㈥、㈨ 明園工程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未諭知緩刑。 12 孟洲企業有限公司 事實欄一㈦、㈧ 孟洲企業有限公司因受雇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未諭知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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