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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0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李宜穎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文任

陳富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4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薛文任、陳富鴻所涉本案詐欺等案件,與另案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被告薛文任所為詐欺等犯行之案件間,有一人犯數罪、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嗣於民國112年9月12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及本院分案收案戳章在卷可按。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案件業於11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9月26日宣判在案等情,有該案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既於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為追加起訴,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定追加起訴時間之限制,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追加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3491號
  被   告 薛文任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富鴻 男 2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
                         (另案在監執行)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
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文任於民國111年12月中旬某日,經由陳富鴻介紹而參與
    其所屬詐騙集團擔任車手,約定報酬為每次提領款項之3%。
    陳富鴻則負責聯繫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於薛文任成功提領
    贓款後,收受薛文任交付之贓款或指示薛文任將贓款交付給
    配合之虛擬貨幣幣商,再由該虛擬貨幣幣商換算成泰達幣後
    ,將前揭虛擬貨幣轉予「荔枝」,以此分工方式與綽號「荔
    枝」等詐騙集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掩飾
    及隱匿詐欺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基於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
    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陳琬欣、周國鴻、林芷瑢,致陳琬欣等
    3人陷於錯誤而匯款至附表所示吳珮如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珮如名下臺灣銀行帳戶)後,再
    由薛文任持吳珮如名下臺灣銀行帳戶提款卡於附表所示時地
    ,將贓款領出後,將贓款交付給陳富鴻,陳富鴻再交予配合
    之不詳虛擬貨幣幣商,再由該不詳虛擬貨幣幣商換算成泰達
    幣後,將前揭虛擬貨幣轉予「荔枝」,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
    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
二、證據:
(一)被告薛文任、陳富鴻之供述。
(二)證人即附表所示被害人陳琬欣、周國鴻、林芷瑢之指述。
(三)附表所示被害人陳琬欣、周國鴻、林芷瑢之報案紀錄、匯
      款紀錄。
(四)吳珮如名下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五)被告薛文任於附表所示時地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截圖照
      片。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薛文任、陳富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四、追加起訴理由:被告薛文任前涉嫌擔任詐欺團領款車手之案
    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928號案件提起公訴,
    現由貴院俊股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案件審理中,本案
    被告薛文任所犯與前揭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
    件關係,而被告陳富鴻本案所犯核與被告薛文任為數人共犯
    一罪或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是均爰依法追加起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匯款時間 匯入之銀行帳戶 提領時間    匯款金額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陳琬欣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東森客服」人員,並向陳琬欣謊稱系統遭駭客入侵,誤將帳號設定為高級會員,並且已先行代扣會費,致陳琬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3月4日17時42分、17時43分   吳珮如名下 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4日18時32分至18時36分    49985元 32123元  合計提領142000元      高雄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 2 周國鴻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自稱『西瓜書局』客服,並向周國鴻謊稱系統遭駭客入侵,故不慎將周國鴻所有之帳戶設定為商業帳戶,故需透過操做ATM解除,致周國鴻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3月4日17時44分 同上 同上    29983元   3 林芷瑢 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稱「買家」向林芷瑢聯繫並告知稱網路上乘無法下單,後又假冒「交貨便」客服謊稱系統更新造成錯誤,需操作 ATM測試激活帳號。致林芷瑢陷於錯誤而匯款。 112年3月4日18時43分 同上 林芷瑢匯款後左揭帳戶經圈存而無法提領    8995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01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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