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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0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陳鑕靂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瑞蘭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236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於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陳瑞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4月9日宣判。茲因檢察官於宣判前即113年3月19日,就被告所另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追加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252號),為被告程序權益之考量,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1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三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鑕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史華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5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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