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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09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李宜穎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薛文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30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亦有明文。準此,追加起訴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如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追加起訴,則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薛文任所涉本案詐欺等案件,與另案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06號被告薛文任所為詐欺等犯行之案件間,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追加起訴,嗣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函文及本院分案收案戳章在卷可按。然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06號案件業於112年8月29日辯論終結,並已於同年9月26日宣判在案等情,有該案112年8月29日審判筆錄、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查。是檢察官既於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55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06號案件辯論終結後,始為追加起訴,已逾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所定追加起訴時間之限制,揆諸前揭說明,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賜隆追加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0145號
  被   告 薛文任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與貴院(俊股)審理中
之112年審金訴字606號案件具相牽連關係,認應追加起訴,茲將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文任於民國111年12月中旬某日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負責
    持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欺贓款之行為分工。與本案詐騙集
    團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掩飾及隱匿詐欺取
    財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民國000年0
    月0日下午2時許,傳送信息給蔡映姿,誘使蔡映姿加入自稱
    華南銀行客服「李哲宏」之LINE ID,嗣「李哲宏」即佯稱
    因蔡映姿旋轉拍賣帳號有異無法交易付款,需支付帳號保證
    金方可正常使用其拍賣帳號,致蔡映姿陷於錯誤,而依指示
    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11分、同日下午2時15分,各匯款新
    台幣(下同)49988元、49989元至吳孟蓉台新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台新銀行帳戶)。薛文任旋由
    本案詐欺集團某不詳成員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
    車搭載前往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持本案台新
    銀行帳戶提款卡,於同日下午2時15分至2時23分,接續提領
    共計14萬5000元(含不詳之人遭騙之款項)後,再依綽號「
    黑人」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指示,將前揭贓款持往高雄市仁
    武區某處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而以此方式隱匿詐欺
    取財等特定犯罪所得去向與所在。
二、案經蔡映姿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薛文任警詢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蔡映姿警詢之指述。
(三)告訴人蔡映姿與詐欺集團成員之通信紀錄、匯款記錄、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
      山分局圓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四)本案台新銀行帳戶交易記錄及提款記錄。
(五)被告薛文任提領贓款之監視器影像光碟及影像截圖照片。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薛文任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
四、追加起訴理由:被告薛文任前因擔任本案詐欺集團車手提領
    不法贓款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現由貴
    院俊股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606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薛文
    任本案所犯,與前揭起訴之案件為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關係,爰依法追加起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李賜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809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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