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邵恒山、鍾文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邵恒山 被 告 鍾文星 訴訟代理人 舒瑞金律師 許嘉珊律師 被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訴訟代理人 許嘉珊律師 被 告 高明貨櫃碼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貞茂 訴訟代理人 方金寶律師 黃欣欣律師 吳文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