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坴和工程有限公司、顏振、劉品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406號 原 告 坴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 訴訟代理人 劉連生 被 告 劉品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2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得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