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詠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奇天、李屏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945號 原 告 詠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奇天 訴訟代理人 金治淼 被 告 李屏宏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審易字第47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