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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營業秘密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
    葉文博洪碩垣翁瑄禮
  • 法定代理人
    萬文財

  • 被告
    蕭弘斌李宛霞黃梅雪夏志雄陳嵩州蔡宗昇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112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蕭弘斌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夏志雄 陳嵩州 蔡宗昇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萬文財 上6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續一字第9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重訴字第二號、一一二 年度智重訴字第一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 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又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審理110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被告蕭弘斌等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及112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被告李宛霞等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元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該法院民國1 12年7月31日智院駿112技協17字第1120002566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謝○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重訴 字第2號、112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 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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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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