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官葉文博、洪碩垣、翁瑄禮
- 法定代理人萬文財
- 被告蕭弘斌、李宛霞、黃梅雪、夏志雄、陳嵩州、蔡宗昇、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 112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 告 蕭弘斌 選任辯護人 林羿帆律師 被 告 李宛霞 黃梅雪 夏志雄 陳嵩州 蔡宗昇 易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萬文財 上6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福雄律師 洪郁棻律師 王吟吏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 偵續一字第9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謝○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一○年度智重訴字第二號、一一二 年度智重訴字第一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法院於必要時,得命 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又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審理110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被告蕭弘斌等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及112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被告李宛霞等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謝○元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該法院民國1 12年7月31日智院駿112技協17字第1120002566號函可佐。揆諸上開說明,裁定由謝○元技術審查官於本院110年度智重訴 字第2號、112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違反營業秘密等案件,執 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美月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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