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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159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張震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崇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3204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9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94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9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96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97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9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6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崇銘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崇銘明知國內社會層出不窮之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渠等不法行徑,避免遭執法人員追緝犯行,經常利用他人之行動電話門號實行犯罪,而可預見將個人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縱有人持其行動電話門號實施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不詳時地,將其所使用由前妻鄭千玉(另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227、9549、9824、10531、10691、1069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08年5月25日申辦之遠傳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預付卡SIM卡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SIM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本案門號以附表所示方式,向洪敏峰、呂宗諭、黃炯泰、郭憲德、王鵬傑、葉順源、江鎮宇、莊松諺、鄭百翔、松冠緯、范瀚文、黃聖傑、王文君、李柏諺、許凱翔等15人(下稱洪敏峰等15人),致洪敏峰等15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嗣因洪敏峰等15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張崇銘固坦承其前妻鄭千玉於108年5月25日申辦之本案門號預付卡SIM卡有交付予其使用,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我因為有吸毒怕監聽就將門號丟掉,沒有交給他人,之前有申請門號,後來不能辦預付卡,所以才叫鄭千玉辦預付卡給我。門號不是拿來打電話就是開星城帳號,不然就是下載遊戲,沒玩就丟掉這些門號了,有無人撿到這些門號我就不知道了云云。然查:

㈠本案門號係被告前妻鄭千玉於108年5月25日申辦後交付予被告使用,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於附表所示時間,利用本案門號以附表所示方式,向洪敏峰等15人施以詐術,致洪敏峰等15人陷於錯誤,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等情,有附表「證據名稱及出處欄」所示之證據、本案門號預付卡申請書、被告申辦遠傳電信門號、台灣之星門號資料查詢、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桃偵卷第35、87至103頁、雄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93號卷第171、177頁),上開事實,堪以認定,故本案帳戶已遭詐欺集團用充詐騙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觀諸卷附被告申辦遠傳電信公司、台灣之星之手機預付卡門號資料(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693號卷第171至172、177頁),顯示被告於111年5月21向台灣之星電信公司申辦預付卡門號,又於111年5月25日一次向遠傳電信公司申辦預付卡門號5支;又關於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原因,被告於偵查中固陳稱:我玩電玩星城,這些門號為了開星城帳號等語(見111年度偵緝字第1693號卷第293頁),縱設被告所言屬實,亦僅需1支門號即足供使用,然其卻一次申辦多支行動電話門號,數量顯高於一般人正常使用行動電話門號之需求,是其申辦門號之動機應非單純供己使用。

㈢再者,申辦行動電話門號須填載申請人之姓名、年籍等個人資料,且須提供雙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查核,故行動電話門號可與持有人真實身分相互聯結,而成為檢、警機關追查犯罪行為人之重要線索,是詐欺集團成員為避免遭查緝,於下手實施詐騙前,自會先取得與自身無關聯且安全無虞、可正常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以供聯繫、詐騙被害人使用。又申辦人使用預付型SIM卡前須設定開機密碼,在每次開機使用時,需輸入所設定之開機密碼,始可正常開機,若輸入錯誤密碼,將導致預付卡被鎖住而無法使用,在此情形下,不法人士倘若利用拾獲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之預付卡,衡情亦無法順利使用作為通信工具。而一般電信公司均有提供門號即時掛失、停話等服務,以免用戶之門號被盜打或遭不法利用,故竊得或拾獲他人行動電話門號預付型SIM卡之人,因未經SIM卡所有人同意使用,自無從知悉該SIM卡所有人設定之密碼,及將於何時辦理掛失、停話甚或向警方報案,故詐欺集團成員唯恐其取得之SIM卡因不知密碼而無遭鎖卡或隨時有遭掛失、停話而無法使用之虞,自無可能貿然使用竊得或拾得之SIM卡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聯絡工具;另佐以現今社會存有不少為貪圖小利而出售、出租自己門號SIM卡供他人使用之人,則詐欺集團成員僅需支付少許對價即能取得可完全操控而毋庸擔心被人掛失、停話之SIM卡運用,殊無冒險使用他人遺失或遭竊之SIM卡之必要。是以,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既於111年5月20日起陸續使用本案門號對洪敏峰等15人行詐術,渠等成員應確信本案門號於脫離申辦人即被告之支配後,不致立即遭被告掛失或停話,始敢以之作為遂行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用,足認被告確有自行同意將本案門號之SIM卡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訛。

㈣又行動電話門號係與他人聯繫之重要工具,具有強烈屬人性及隱私性,自應由本人或有一定信任關係之他人持用為原則,且申辦行動電話並無特殊限制,得同時申辦多數門號使用,除非充作犯罪工具使用,藉以逃避追緝,否則一般正常使用行動電話之人,並無收購他人門號之必要,況近年來社會上利用人頭門號電話詐騙他人金錢或其他財產犯罪,以逃避政府查緝之案件屢見不鮮,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而被告為成年人,並於警詢中自陳學歷國中肄業、業工,復觀其接受員警及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應答內容,其智識程度顯無較一般常人低下之情形,堪認其係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人,衡情應當對他人蒐集行動電話門號可能係充作與財產犯罪有關之工具應有所警覺。準此,被告將具高度屬人性之行動電話門號交付他人,自可預見將作為他人犯罪之工具,然其卻仍貿然提供所申辦之本案門號予他人使用,堪認其對於本案門號將有遭人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工具之可能等情已有所預見,並消極容任犯罪集團向他人詐騙金錢或為其他不法犯行之情事發生,是被告於交付本案門號時,主觀上當具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亦堪認定。

㈤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其上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非可採信,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刑法上所稱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經查,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洪敏峰等15人施用詐術並取得款項,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惟被告僅係提供本案門號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尚不能逕與詐欺集團成員向洪敏峰等15人施予詐術之行為等價齊觀,卷內除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曾參與詐欺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是被告僅係對於他人遂行之詐欺犯行資以助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以提供本案門號SIM卡之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詐得洪敏峰等15人之財產,係以一行為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一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僅對詐騙集團成員施以助力,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將本案門號提供他人使用,不顧及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足以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通訊監理秩序,且使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得順利以本案門號詐騙洪敏峰等15人,造成洪敏峰等15人蒙受財產損害,並致司法單位難以查緝該詐欺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而助長犯罪歪風,所為實不足取,自應非難。復考量被告否認之犯後態度(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雖未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與其餘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之案件得給予較輕刑度之情形相較,在量刑上仍應予以充分考量,以符平等原則),未能深切體認自身行為之過錯所在,且迄今均未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兼衡被告自陳欲辦門號換現金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提供1個門號之犯罪情節與手段、造成洪敏峰等15人遭詐騙之金額(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查,被告雖將上開門號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又洪敏峰等15人遭詐騙之款項,亦非被告所有或仍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俊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 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靜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伍拾萬元以下
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民國)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詐欺集團利用本案門號幫助詐欺方式 證據名稱及出處 案號 1 洪敏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車水馬龍」與洪敏峰佯稱:願以新臺幣5000元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等語,致洪敏峰陷於錯誤,以LINE PAY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5月27日4時29分許 5000元 一卡通公司電支帳號「0000000000」之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5日以馬士英(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041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向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卡通公司)註冊申辦「LINE Pay Money」電支帳號為「0000000000」號之會員帳號,並以本案門號作為收受驗證簡訊之手機門號。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之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警一卷第13至18頁) 111偵緝1693、111偵11071 2  呂宗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7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SOON」與呂宗諭聯繫,佯稱:願以2400元價格,出售遊戲虛擬寶物等語,致呂宗諭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5月27日18時9分許 2400元 奕樂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所產生之第一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誤載為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遊戲暱稱「陳怡嘉」向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奕樂公司)註冊申辦會員ID「JCZ0000000000」,並綁定本案門號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二卷第3至6、9至11頁) 111偵緝1694、111偵11072 3 黃烱泰(誤載為黃炯泰,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amalgamation」與黃烱泰聯繫,佯稱:願以6000元價格,出售天堂遊戲帳號等語,致黃烱泰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7月10日11時8分許 6000元 奕樂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所產生之土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通話紀錄、對話紀錄、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三卷第3至4、11至12頁) 111偵緝1695、111偵11073 4 郭憲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貓奧客」及本案門號與郭憲德聯繫,佯稱:願以4800元價格,出售CPU等語,致郭憲德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5月20日18時5分許 4800元 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利用本案門號聯繫被害人 警詢時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書(警四卷第3頁、111年度偵緝字第1696號卷第21至27頁) 111偵緝1696、111偵11074 5 王鵬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普爾茶」及本案門號與王鵬傑聯繫,佯稱:願以12000元價格,出售天堂遊戲帳號等語,致王鵬傑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19時51分許 1萬2000元 土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書(警四卷第4頁、111年度偵緝字第1696號卷第21至27頁) 111偵緝1696、111偵11074 6 葉順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5日,利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靠著我」及本案門號與葉順源聯繫,佯稱:願以8400元價格,出售天堂遊戲虛擬寶物等語,致葉順源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6月15日5時8分 8400元 台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書(警四卷第5頁、111年度偵緝字第1696號卷第21至27頁) 111偵緝1696、111偵11074 7 江鎮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9日,利用網路天堂遊戲及本案門號與江鎮宇聯繫,佯稱:願以2400元價格,出售天堂遊戲虛擬寶物及遊戲幣等語,致江鎮宇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5月29日19時40分 2400元 第一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書(警四卷第6頁、111年度偵緝字第1696號卷第21至27頁) 111偵緝1696、111偵11074 8 莊松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16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5月29日),利用通訊軟體LINE及本案門號與莊松諺聯繫,佯稱:願以8400元價格,出售天堂遊戲虛擬寶物等語,致莊松諺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6月16日15時33分許 8400元 土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誤載為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書(警四卷第7頁、111年度偵緝字第1696號卷第21至27頁) 111偵緝1696、111偵11074 9  鄭百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鄭百翔聯繫,佯稱以願以1萬1,000元價格,出售「戰憶天堂」遊戲裝備云云,旋使用本案門號撥打電話予鄭百翔聯繫,約定以LINE錢包交易,致鄭百翔陷於錯誤,以LINE PAY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6月24日0時59分許 1萬1000元 詐騙集團所指定之LINE PAY錢包 利用本案門號聯繫被害人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警五卷第4至6、11頁) 111偵緝1697、111偵11075 10 松冠緯 詐欺集團成員以三角詐騙方式,於110年5月30日22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蒂哥」與松冠緯聯繫,佯稱:願以2000元價格,交易遊戲幣等語,致松冠緯陷於錯誤,而提供配偶周妙柔之帳戶予暱稱「蒂哥」轉帳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再於同日22時53分許詐騙王廷家轉帳匯款16500元至周妙柔所有之上開帳戶內,復利用本案門號與松冠緯聯繫,對松冠緯佯稱:轉錯金額,要轉回去,要求轉回14400元等語,致松冠緯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5月30日23時10分許 14400元 土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利用本案門號聯繫被害人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通話紀錄、對話紀錄、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964號判決書(警六卷第3至7、13至27頁、111年度偵緝字第1698號卷第21至33頁) 111偵緝1698、111偵11076 11 范瀚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欸欸欸」與范瀚文聯繫,佯稱以願以新臺幣(下同)1200元價格,出售「火龍窟天堂」遊戲幣「天寶」1500云云,致范瀚文陷於錯誤,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7月5日23時42分許(誤載為11時42分,應予更正) 1200元 奕樂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所產生之土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6日以遊戲暱稱「陳怡嘉」向奕樂公司註冊申辦會員ID「JCZ0000000000」,並綁定本案門號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7、11至12頁) 111偵緝1699、111偵11077 12 黃聖傑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9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走到哪裡」與黃聖傑聯繫,佯稱:願以800元價格,出售網路遊戲「天堂」之遊戲裝備飾品套裝等語,致黃聖傑陷於錯誤,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7月9日17時23分許 800元 奕樂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所產生之土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16至18頁) 111偵緝1699、111偵11077 13 王文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洪阿倫」與王文君聯繫,佯稱:願以7200元價格,出售「古老天堂」遊戲幣5200萬,因為linepay已經到達滿額狀態,請轉給洪阿倫之弟弟洪宗億,再由洪宗億轉帳給洪阿倫等語,致王文君陷於錯誤,以LINE PAY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7月5日2時58分許(誤載為56分,應予更正) 7200元 奕樂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所產生之臺灣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誤載為00000000000號帳戶,應予更正)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23至26頁) 111偵緝1699、111偵11077 14 李柏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欸欸欸」與李柏諺聯繫,佯稱:願以6000元價格,出售遊戲幣4700萬等語,致李柏諺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7月8日18時44分許(誤載為43分,應予更正) 6000元 奕樂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所產生之土地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同上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會員ID「JCZ0000000000」之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七卷第32至34頁) 111偵緝1699、111偵11077 15  許凱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1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食人妖精」與許凱翔佯稱:願以新臺幣5000元價格,出售虛擬寶物等語,致許凱翔陷於錯誤,以LINE PAY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0年5月12日17時59分許 5000元 一卡通公司電支帳號「0000000000」之LINE PAY Money會員帳戶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5月2日以范聖瑋(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以110年度偵字第37011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名義向一卡通公司註冊申辦「LINE Pay Money」電支帳號為「0000000000」號之會員帳號,並以本案門號作為收受驗證簡訊之手機門號。 警詢時之證述、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通話紀錄、一卡通電支帳號「0000000000」之LINE PAY MONEY會員資料(桃偵卷第19至21、3343至47頁) 111偵3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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