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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李承曄

  • 當事人
    黃小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小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2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小鳳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黃小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竊取告訴人之財物,侵害告訴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應非難;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所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其中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 、髮的料理洗護體驗組2盒、霓淨思胜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經查扣並發還告訴代理人雷中興領回,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萬元,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及和解 書在卷可稽(偵卷第27頁、第29頁),兼衡其犯罪動機、徒手竊取之手段、所竊得財物之數量及價值,暨其於警詢中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1,000元折算1日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其中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髮的料理洗護體驗組2盒、霓淨思胜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經查扣並發還告訴代理人領回,業如前述,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至其餘所竊之物,雖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經扣案,惟告訴人既已與被告達成和解,已如前述,若再就前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503號被   告 黃小鳳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小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9月30日20時20分許至同時39分許間,在高雄市○鎮區○○○ 路000號「寶雅三多店」內,徒手竊取店內商品艾爾絲成人4D醫療口罩8入1盒、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髮的料理洗護體驗組2盒、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10入1盒、霓淨思胜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售價合計新臺幣1,475元),得手後旋即藏放在隨身背包內,僅結帳其他商品,隨即逃離現場。嗣經該店安全課課長雷中興發覺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上揭遭竊之美麗佳人醫療成人口罩30入1盒、髮的料理洗護體驗組2盒、霓淨思胜肽撫紋賦活眼霜2盒(已發還雷中興)。 二、案經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委由雷中興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小鳳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雷中興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遭竊商品明細、監視錄影翻拍照片、查扣照片等附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本件被告竊得之8入口罩、10入口罩各1盒雖未據扣案,惟被告嗣已賠償告訴人1萬元並達成和解,有和解書附卷足憑,參酌刑 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其犯罪所得。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檢 察 官 劉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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