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2189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張嘉芳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夏子崴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1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夏子崴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鐵鎚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扣押物品照片」,附表編號3損壞車燈欄「右測輔助燈*1」更正為「右側輔助燈*1」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夏子崴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被告本案毀損犯行,係於密切接近時間內,在同一地點實施,毀損同一被害人財物之犯行,應係基於單一犯意,於密接時間接續所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和平之手段抒發自身情緒,竟恣意為如附件所示毀損犯行,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之尊重,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及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約新臺幣28,350元),而被告雖有意與告訴人調解,然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致雙方迄今尚未能達成調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鐵鎚1支,屬被告所有,且係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11652號
  被   告 夏子崴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夏子崴於民國111年12月28日0時10分許,在高雄市○○區○○○○
    00號碼頭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倉庫旁停車場,竟基於毀損
    之犯意,手持榔頭敲擊一路發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一路發公司)所有如附表所示車號營業半拖車之車燈,致令
    如附表所示之車燈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一路發公司。嗣一
    路發公司員工溫文忠於同年12月31日15時許,發現上開物品
    遭破壞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始循線查
    獲,並扣得夏子崴所有之犯罪工具榔頭乙支。 
二、案經一路發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總隊移送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夏子崴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溫文忠、蔣立民之指述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高
    雄港務警察總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嫌疑人夏
    子崴現場扣押情形照片3紙、高雄港務警察總隊大仁中隊照
    片22張、車燈毀損照片78張、監視器畫面照片10紙、附表編
    號1-4、6-10之拖車使用証影本9紙、附表編號5之公路監理
    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1紙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
    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於同一地
    點、密接之時間持鐵鎚分別敲打如附表所示之車燈等部位,
    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區
    分,請依接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至扣案之鐵鎚1支,係被
    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請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呂建興
附表
編號 車號 損壞車燈 1 7Y-68 右側燈*4   左側燈*5 2 7Y-67 左側燈*4   右側燈*5   左後小燈*2   左後方向燈*1   左後輔助方向燈*1 3 7Y-66 右側燈*4   左側燈*5   右側小燈*2   左側小燈*2   左側輔助燈*1   右測輔助燈*1   左側方向燈*1   右側方向燈*1 4 7Y-73 倒車燈*2   輔助方向燈*1 5 90-WP 右側燈*1 6 7Y-72 左側輔助方向燈*1 7 7Y-71 左右輔助方向燈*2 8 88-WP 倒車燈*4   右側輔助方向燈*1 9 7Y-65 右側燈*5   左側燈*5   倒車燈*2   輔助方向燈*2 10 7Y-75 倒車燈*2   右側燈*5   左側燈*5   左側小燈*1   左側方向燈*1   左右輔助方向燈*2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