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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435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黃政忠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福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549號),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994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鄭福祥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業據檢察官於起訴書記載明確,均引用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核被告鄭福祥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二)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持兇器竊取他人財物,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破壞社會治安,浪費查緝成本,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其素行,本件犯罪之手段、情節、所生危害、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具體情狀(涉被告個人隱私,均詳卷),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與否之認定:

(一)被告本件犯行所竊得停用廠房之電線及鋁製拉門6面,雖未扣案或發還被害人,然價值非高且數額不確定,沒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二)供被告犯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美工刀1支,未據扣案,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549號
  被   告 鄭福祥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屏東縣○○鄉○○街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福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攜帶客觀
    上足以對人生命身體產生危害、可供兇器使用之金屬製美工
    刀、板手及起子等物,於民國112年3月6日16時5分至18時30
    分間,至高雄市○○區○○○路00號「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停用廠房處,先以板手破壞廠房外鐵絲圍籬,入內後,再
    以美工刀裁切廠房內電線,並將除去電線外皮棄於3樓頂儲
    藏室內,並竊取廠房內鋁製拉門6面,得手後離去。嗣現場
    管理員工羅安賢發覺財物遭竊旋報警處理,追查後得悉上情
二、案經中連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委由羅安賢訴由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鄭福祥於偵查之供述。 坦承犯罪事實。 2 告訴代理人羅安賢於警詢之指訴及現場照片5張。 證明其管理高雄市○○區○○○路00號廠房處,有於前述時間,遭竊上述財物之事實。 3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高市警刑鑑字第11232313500號函)。  證明自高雄市○○區○○○路00號廠房處,採集自現場手套及作案工具之DNA,與被告相符之事實。 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刑案現場勘察報告(編號:Z000000000號)。 證明被告鄭福祥有破壞高雄市○○區○○○路00號廠房之鐵絲圍籬,後入內行竊上述財物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檢 察 官 余  彬  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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