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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834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明慧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品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97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1年度審訴字第92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陳品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文書上偽造之「林靜宜」署名共柒枚及指印共拾參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陳品融與林靜宜原為夫妻,陳品融前將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登記在林靜宜名下。嗣陳品融因林靜宜欲向其索討本案車輛,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下午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覺民路上某處,未經林靜宜之授權或同意,接續在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文書及欄位上偽造「林靜宜」之署名共7枚及指印共13枚,用以表示林靜宜本人同意以本案車輛作為擔保品向黃芯喬經營之昇紘企業社貸款新臺幣(下同)15萬元之意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並將上開文書交付昇紘企業社之業務員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靜宜與昇紘企業社。

二、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被告陳品融於偵訊之陳述及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林靜宜於警詢、偵查之指訴。

㈢證人黃芯喬於警詢之證述。

㈣證人黃芯喬所提出LINE對話紀錄截圖、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文書影本、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昇紘企業社)各1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文書上「林靜宜」署名及指印之行為,係其偽造該等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起訴書雖漏未敘及被告尚有行使附表編號5所示偽造之私文書之行為,惟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有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行使附表編號1至5所示偽造之私文書,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與昇紘企業社,所為實可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兼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見本院審訴卷第13頁)、犯罪動機、手段、其犯行對於法益所生危害程度、素行(詳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被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私文書,業經被告提出予昇紘企業社之業務員以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自不得宣告沒收,惟被告於各該文書上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署名共7枚及指印共13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於主文第二項宣告沒收。

㈡末查,扣案之本案車輛1輛及鑰匙1支,非供被告為本案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所用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昀哲提起公訴,檢察官范文欽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文書之名稱   欄位 偽造之署押及數量   出處 1 汽機車讓渡書(110年10月18日) 立書人欄、立書人甲方欄 「林靜宜」之署名2枚、指印2枚 警卷第33頁 2 當鋪當票(編號326957) 姓名欄 「林靜宜」之署名1枚、指印1枚 警卷第34頁   證件字號欄 「林靜宜」之指印1枚 同上   質當金額欄 「林靜宜」之指印1枚 同上   指紋蓋章處欄 「林靜宜」之指印1枚 同上 3 (汽)機車買賣合約書 定金:新台幣欄 「林靜宜」之指印1枚 警卷第35頁   總價為新台幣欄 「林靜宜」之指印1枚 同上   簽章欄 「林靜宜」之指印1枚 同上   出賣人欄 「林靜宜」之署名1枚、指印1枚 同上 4 讓渡書 讓渡人欄 「林靜宜」之署名1枚、指印1枚 警卷第35-1頁 5 車主委託汽車買賣代辦車輛過戶委託書 立委託書人欄、委託人(甲方)欄 「林靜宜」之署名2枚、指印2枚 警卷第21頁 合計 「林靜宜」之署名共7枚、指印共13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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