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文豪
上列受刑人前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文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文豪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09年7月30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1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