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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54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方錦源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麒安

具 保 人 潘婷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陳麒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具保人潘婷臻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法院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故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100年度台非字第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25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又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固堪認定。

㈡、惟被告已自民國112年12月13日起業因另案入法務部○○○○○○○○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參。被告即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核與沒入保證金需以受刑人在逃匿中之要件未合,依前開說明,自不得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方錦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54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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