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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4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吳書嫺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振利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振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吳振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年6月、5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0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吳書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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