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4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志明
上列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志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曾志明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年、9月確定,並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12年12月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336號),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