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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5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佳頴徐莉喬林于心

自訴人
長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榮龍
被告
黃莉評
選任辯護人
湯雅竣律師

王心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準用第307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自訴人長江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雖曾委任李門騫、黃國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提起自訴,惟嗣已解除委任,有民國113年10月7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故與自訴人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之法律效果相同。經本院於113年10月11日裁定命自訴人委任代理人,逾期仍未委任,有本院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爰依前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29條第2項、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徐莉喬

                  法 官 林于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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