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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1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林裕凱洪韻筑葉芮羽

上訴人
即被告
鄭俊霖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61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14年1月3日合法寄存送達上訴人即被告鄭俊霖,並於同年月13日發生效力。被告於114年1月1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得依法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洪韻筑

                   法 官 葉芮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6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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