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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吳佳頴林于心徐莉喬

原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告
許原瑜
被告
傅家宜
被告
黃海騰
被告
洪耀卿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雅慧律師
被告
張凱敦
被告
陳政男
被告
陳怡錦即友達環保企業社
被告
泉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被告
劉維逸
被告
倪義能
被告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雨菁
法定代理人
郭雨航
法定代理人
郭雨融
被告
張冀陽
被告
大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雨融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
被告
詠潔環保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蕭凱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告
大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誠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告
林國石
被告
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召凡
被告
黃皇盛
被告
李永輝
被告
忠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蘇靖貴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告
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被告
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奇瑜
被告
梁耀升
被告
日月泰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香蓁
被告
王士豪
被告
吉洸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李松達
被告
李祥賓
被告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被告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羅輝國
被告
黃文龍即信岱企業行
被告
陳建智
被告
吳國忠即國忠企業行
被告
劉士豪即豪運企業行
被告
寶淶發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被告
王怡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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