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謝輔宸、許原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南區資源回收廠 法定代理人 謝輔宸 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律師 被 告 許原瑜 傅家宜 黃海騰 洪耀卿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黃雅慧律師 被 告 張凱敦 陳政男 陳怡錦即友達環保企業社 泉省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仁 被 告 劉維逸 倪義能 菁華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郭雨菁 郭雨航 郭雨融 被 告 張冀陽 大安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雨融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楊慧娘律師 被 告 詠潔環保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蕭凱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被 告 大來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誠 訴訟代理人 張永昌律師 被 告 林國石 合立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召凡 被 告 黃皇盛 李永輝 忠岱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蘇靖貴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惠珠律師 被 告 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平和 被 告 崧康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奇瑜 被 告 梁耀升 日月泰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香蓁 被 告 王士豪 吉洸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松達 被 告 李祥賓 美潔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嘉雀 被 告 宏達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羅輝國 被 告 黃文龍即信岱企業行 陳建智 吳國忠即國忠企業行 劉士豪即豪運企業行 寶淶發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建新 被 告 王怡幸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頴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徐莉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