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鎵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鎵瑜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4142、24885號),及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25898號、第27364號、第31953號、第32326號、第35532號、112年度偵字第386號、第4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鎵瑜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劉鎵瑜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犯罪集團自該金融帳戶轉匯被害人所匯款項,將致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竟仍基於容任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2月14日前之某日,在高雄市某處,將其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 庫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中信帳戶,下合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陳」之人,而容任「小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詐騙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李秀如、邱梨嘉、高于喬、呂曉瓊、陳玉燕、吳佳穎、吳財虎、蕭峯真、謝昆振、楊玉麟、鄭桂枝、黃家嫻、陳士正、邱求賢、鄔寒穎、陳定詮、連安晴、吳竣棋、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陳玠廷、楊雅莉(下稱李秀如等23人),致李秀如等23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除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之匯款款項、蕭峯真之匯款其中部分款項因警示圈存而未遭轉匯或提領外,其餘均遭轉匯或提領一空。嗣經李秀如等23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鎵瑜(下稱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玉燕、楊玉麟、告訴人李秀如、邱梨嘉、高于喬、呂曉瓊、吳佳穎、吳財虎、蕭峯真、謝昆振、鄭桂枝、黃家嫻、陳士正、邱求賢、鄔寒穎、陳定詮、連安晴、吳竣棋、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陳玠廷、楊雅莉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證據等在卷可資佐憑,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經查,被告雖有將其所申辦本案帳戶資料交由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所用,然此交付帳戶資料之行為尚非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構成要件行為,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其他參與、分擔詐欺本案告訴人或於事後提領、分得詐騙款項之舉,故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㈡又詐欺集團利用本案帳戶受領詐欺犯罪所得,已著手於洗錢之行為,惟本案帳戶內之部分犯罪所得有如附表所示遭圈存而無法提領之情形,是詐欺集團未及提領而尚未發生製造金流斷點,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之結果,應認洗錢犯罪尚屬未遂,聲請意旨認此部分已達洗錢既遂程度,容有未合,然犯罪之既遂與未遂僅行為程度有所差異,尚無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併此說明。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 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又被告接 續交付本案帳戶之行為,依卷內證據資料,可認係基於同一犯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且犯罪手法亦均相同,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客觀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法律上評價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犯,而以一罪論。被告以一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詐騙李秀如等23人之財物,並幫助洗錢既遂或未遂,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既遂罪處斷。 ㈣被告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另詐 欺集團已著手於一般洗錢犯行之實行,因部分帳款遭警示圈存,詐欺集團未及提領而未遂,是被告所犯幫助洗錢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另被 告於偵查中已自白洗錢犯行(見偵卷第16頁),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有上開減輕其刑之 事由,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之。 ㈤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111年度偵字第25898號、第27364號、 第31953號、第32326號、第35532號、112年度偵字第386號 、第453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即附表編號15至23部分),因與本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李秀如等23人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復考量李秀如等23人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甚鉅、被告係提供2個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使用等犯罪情節,被告所為應值 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有前揭減刑事由,但迄未賠償李秀如等23人所受損害,兼衡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無前科素行,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併二案警卷第3頁)等一切具 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 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五、末查,被告雖將本案帳戶提供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李秀如等23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除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之匯款款項、蕭峯真之匯款其中部分款項因警示圈存而未遭轉匯或提領外,其餘均遭轉匯或提領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其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 定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辦,檢察官陳彥竹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鄒秀珍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民國) 匯款時間(民國)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告訴人 李秀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8日11時許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欣」向李秀如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會帶領操作期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李秀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11時43分許 50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一卷第38至58頁)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一卷第63頁) 2 告訴人 邱梨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某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靜怡」向邱梨嘉佯稱:可至網路投資平台認購股票操作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邱梨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2日15時46分 (聲請意旨誤載為12時0分許,應予更正) 60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44頁反面至第49頁反面) 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38頁) 3 告訴人 高于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0日起,透過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不明暱稱向高于喬佯稱:可下載盛泰APP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入會費及投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高于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9時30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9時32分許,應予更正) 10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合庫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併一案偵二卷第56至5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55至60頁) 3.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警二卷第58頁反面) 4 告訴人 呂曉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洪天峰」向呂曉瓊佯稱:可幫忙與公司商量,取回先前在智能能量化交易平台的投資虧損,僅需將虧損額百分之十的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呂曉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8日10時30分許 16萬3,000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69至71頁) 3.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警二卷第68頁) 5 被害人 陳玉燕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中旬起,透過臉書、LINE暱稱「梁欣怡」向陳玉燕佯稱:可下載盛泰APP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投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玉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1日12時11分許 20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81至84頁) 3.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警二卷第80頁) 6 告訴人 吳佳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某日起,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向吳佳穎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1日10時17分許 5萬元 中信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90頁至第90頁反面) 3.即時轉帳明細(警二卷第90頁反面) 7 告訴人 吳財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4日15時許起,透過簡訊、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菀瑜」向吳財虎佯稱:可加入公司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吳財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10時0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轉帳明細(警二卷第95頁) 8 告訴人 蕭峯真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不明暱稱向蕭峯真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蕭峯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6日14時6分許 35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警二卷第100、103頁) ⑵111年2月23日10時27分許 23萬元 中信帳戶 ⑶111年2月24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遭圈存未轉出) 中信帳戶 9 告訴人 謝昆振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12日14時52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思璇」向謝昆振佯稱:可下載盛泰APP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謝昆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7日13時43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轉帳明細(警二卷第113至115頁) ⑵11年2月17日13時45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⑶111年2月18日9時47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⑷111年2月22日10時24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⑸111年2月22日12時1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⑹111年2月23日11時42分許 8萬元 中信帳戶 10 被害人 楊玉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1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ia盛珮雯」向楊玉麟佯稱:可加入群組,有老師教妳操作飆股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玉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6日9時50分許 100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25至132頁) 3.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122、123頁) ⑵111年2月23日12時5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2月13日,應予更正) 116萬元 中信帳戶 11 告訴人 鄭桂枝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da」向鄭桂枝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桂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8日10時25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轉帳明細(警二卷第145頁至第146頁反面) ⑵111年2月18日10時27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⑶111年2月21日11時14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⑷111年2月21日11時18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⑸111年2月22日12時15分許 43萬元 中信帳戶 ⑹111年2月23日12時0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⑺111年2月23日12時2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⑻111年2月24日9時51分許 5萬元 中信帳戶 ⑼111年2月24日9時53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2 告訴人黃家嫻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Angelia」向黃家嫻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6日9時56分許 20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153、154頁) ⑵111年2月22日9時37分許 20萬元 中信帳戶 13 告訴人 陳士正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起,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Linda」、「股票分析師」向陳士正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士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7日13時22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0時12分許,應予更正) 40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166至199頁) 3.元大銀行國卷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164、165頁) ⑵111年2月23日15時32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4時29分許,應予更正) 89萬1,000元 合庫帳戶 14 告訴人邱求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大洋Dai Yang」、「Linda」向邱求賢佯稱:可至盛泰客服公司註冊帳號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邱求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7日10時37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警二卷第263頁反面至第278頁) 3.元大銀行國卷匯款申請書(警二卷第261至263頁) ⑵111年2月21日9時24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⑶111年2月18日15時53分許(聲請意旨漏載時分許,應予補充) 1萬元 中信帳戶 ⑷111年2月23日11時56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時57分許,應予更正) 3萬元 中信帳戶 ⑸111年2月23日12時11分許 1萬元 中信帳戶 ⑹111年2月24日9時58分許 2萬元 中信帳戶 15 告訴人 鄔寒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8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不明暱稱向鄔寒穎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4 App、登入Idealkind Market網站,投資獲利,且老師可以代操,能讓你賺到錢云云,致鄔寒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14時許 50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一案警一卷第203至209頁) 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併一案警一卷第195頁) 16 告訴人 陳定詮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7日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梁欣怡」向陳定詮佯稱:可下載盛泰APP,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陳定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5日13時45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一案偵二卷第95至97頁) 3.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併一案偵二卷第89至93頁) ⑵111年2月17日15時3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5時12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合庫帳戶 ⑶111年2月17日15時6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5時12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合庫帳戶 ⑷111年2月21日11時56分許 20萬元 中信帳戶 ⑸111年2月23日13時10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2時52分許,應予更正) 21萬1,000元 中信帳戶 17 告訴人 連安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宸鴻-陳玉琪」向連安晴佯稱:可至shahshads.xxyz/#/買賣股票網頁儲值購買推薦飆股獲利云云,致連安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8日12時2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一案警二卷第43至56頁) ⑵111年2月18日12時4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⑶111年2月21日12時50分許 3萬元 合庫帳戶 ⑷111年2月21日13時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⑸111年2月21日13時2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⑹111年2月23日11時54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⑺111年2月23日11時57分許 3萬元 中信帳戶 18 告訴人 吳竣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9日11時20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思璇」向吳竣棋佯稱:係盛世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若繳納1萬元整的會員費,可帶領操作台股云云,致吳竣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5日11時17分許 10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一案偵四卷第91至103頁) 3.凱基銀行共同認證單(免填單專用)(併一案偵四卷第107頁) 19 告訴人 張雅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底某日起,透過臉書、通訊軟體LINE暱稱「Syu Chen」向張雅婷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投資加密貨幣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17時7分許 3,000元 (聲請意旨誤載為3萬元,應予更正;遭圈存未轉出)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二案警卷第51至53、65至181頁) 3.轉帳明細(併二案警卷第45頁) 20 告訴人 張曜鵬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30日起,以臉書暱稱「邱潔宜」向張曜鵬佯稱:可至網路投資平台交易虛擬貨幣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張曜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17時11分 9,000 (遭圈存未轉出)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二案警卷第203至209頁) 3.轉帳明細(併二案警卷第201頁) 21 告訴人 鄭堂閔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間某日起,以臉書暱稱「李菲雨」、通訊軟體LINE暱稱「Kate」向鄭堂閔佯稱:可至網路投資平台交易虛擬貨幣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鄭堂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23時4分許 3萬元 (遭圈存未轉出)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二案警卷第229至257頁) 3.轉帳明細(併二案警卷第258頁) 22 告訴人 陳玠廷 詐騙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8日起(聲請意旨誤載為10月18日,應予更正),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熙熙Joanna」(聲請意旨誤載為Jonana,應予更正)向陳玠廷佯稱:可加入群組投資股票套利,會提供股市行情,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陳玠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9時59分許 40萬元 中信帳戶 1.被告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二案偵三卷第47至61頁) 3.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併二案偵三卷第37頁) 23 告訴人 楊雅莉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22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李欣怡盛世投顧」向楊雅莉佯稱:可下載APP操作股票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云云,致楊雅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⑴111年2月14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1.被告合庫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一卷第4頁、警二卷第20至27頁)、中信帳戶之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警二卷第19至27頁) 2.對話紀錄(併二案偵四卷第77至87、97至103頁) 3.轉帳明細(併二案偵四卷第89、91、93、95頁) ⑵111年2月14日10時22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⑶111年2月16日9時47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⑷111年2月16日9時48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⑸111年2月18日10時31分許 5萬元 合庫帳戶 附件: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56號卷 本院卷 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142號卷 偵一卷 3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885號卷 偵二卷 4 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基警一分偵字第1110162822號卷 警一卷 5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偵字第11170839300號卷 警二卷 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898號卷 併一案偵一卷 7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543號卷 併一案他字卷 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130060433號卷 併一案警一卷 9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7364號卷 併一案偵二卷 10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953號卷 併一案偵三卷 1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中市警甲分偵字第1110030346號卷 併一案警二卷 12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2326號卷 併一案偵四卷 13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56號卷 併二案偵一卷 14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532號卷 併二案偵二卷 15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6號卷 併二案偵三卷 16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532號卷 併二案偵四卷 1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高市警前分刑字第11173927700號卷 併二案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