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潘聖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聖璋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5927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331號、第2332號、 第2333號、第2334號、第2335號、第2336號、第2337號、第2338號、第2339號、第2340號、第2341號、第2342號、第2343號、第2344號、第23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聖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潘聖璋已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極有可能供犯罪集團作為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工具,且倘有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金融帳戶致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即可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洗錢效果,仍基於縱有人持其金融帳戶實施犯罪及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於民國111年間某 不詳時間,在85大樓某旅館,將其申辦之聯邦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約定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代價(惟事後並未取得款項),提供予真實姓名 不詳、綽號「小威」之成年男子(下稱「小威」),而容任「小威」及所屬犯罪集團其他成員使用本案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嗣該犯罪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推由該集團某成員於附表「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以該欄所載方式向趙洵翬、謝雅雯、杜明珍、吳承勳、陳麗雲、張詩萍、王子榮、洪精良、周詩添、姜柏成、吳佳玲、張文忠、徐邱玉滿、盧奕廷、王俊仁、曾亭亭、王語璇、洪慧茹、徐昭文(下合稱趙洵翬等19人)詐騙款項,致趙洵翬等19人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入附表所示本案帳戶內,並旋遭該犯罪集團成員以轉帳方式提領殆盡,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知所在 或去向。嗣趙洵翬等19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訊據被告潘聖璋(下稱被告)固坦承本案帳戶為其所有,其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提供予「小威」乙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或洗錢犯行,辯稱:當時「小威」約我去吃毒品咖啡包,我說想賺錢,「小威」叫我將本案帳戶資料交給他,說會給我5萬元 ,但後來沒給我,我有問帳戶用途,他說用於博弈云云。經查: ㈠本案帳戶為被告所申設,且被告於上開時、地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物予「小威」,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坦認在卷,而趙洵翬等19人因遭犯罪集團成員詐騙,因而陷於錯誤,各於附表所示時間,分別匯款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並旋遭人以轉帳方式提領一空等情,亦據證人即告訴人杜明珍、吳承勳、張詩萍、王子榮、周詩添、姜柏成、吳佳玲、徐邱玉滿、盧奕廷、王俊仁、曾亭亭、洪慧茹、證人即被害人趙洵翬、謝雅雯、陳麗雲、洪精良、張文忠、王語璇、徐昭文於警詢指訴明確,復有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本案帳戶已遭詐欺集團用於充作詐騙以取得不法款項使用無訛。 ㈡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自由申請開戶,並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存款帳戶使用,乃眾所週知之事實,如有不以自己名義申請開戶,反以其他方式向不特定人蒐集、收購或租借他人之金融機構帳戶使用,衡諸常情,應能合理懷疑該蒐集、收購或租借帳戶之人係欲利用人頭帳戶以收取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況且,如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或網路銀行帳密等資料,即得經由該帳戶提、匯款項,是以將自己所申辦之金融帳戶之上述資料交付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即等同將該帳戶之使用權限置於自己之支配範疇外。又我國社會近年來,因不法犯罪集團利用人頭帳戶作為渠等詐騙或其他財產犯罪之取贓管道,以掩飾真實身分、逃避司法單位查緝,同時藉此方式使贓款流向不明致難以追回之案件頻傳,復廣為媒體報導且迭經政府宣傳,故民眾不應隨意將金融帳戶交予不具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以免涉及幫助詐欺或其他財產犯罪之犯嫌,而此等觀念已透過教育、政府宣導及各類媒體廣為傳達多年,已屬我國社會大眾普遍具備之常識。而被告於案發當時具有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復觀被告於偵查中之應答內容,其智識程度顯無較一般常人低下之情形,堪認被告係具備正常智識能力之人,則其對於上開社會運作常態、詐欺等不法集團橫行等節自不能諉為不知。 ㈢次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即不確定故意,所謂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此見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自明。另犯罪之動機,乃指行為人引 發其外在行為之內在原因,與預見構成要件該當行為之故意應明確區分。亦即,行為人只須對構成要件該當行為有所預見,則其行為即具有故意,至於行為人何以為該行為,則屬行為人之動機,與故意之成立與否乃屬二事。因此,如行為人對於他人極可能將其所交付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等資料,供作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或洗錢等不法行為之工具使用一事,已有所預見,但仍抱持在所不惜或聽任該結果發生之心態,而將帳戶資料交付他人,則無論其交付之動機為何,均不妨礙其成立幫助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查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被告偵訊中既已自承聽信「小威」說把帳戶資料交給對方可以賺錢、會給5萬元等 語明確(見偵緝2331號卷第126頁),足徵被告顯係以對價 交付帳戶,此實屬出售帳戶無訛。併參以被告亦自承不知道對方真實姓名等語(見偵緝2331號卷第126頁),可見被告 不知收購帳戶之「小威」真實年籍,亦無法提供相關對話紀錄,足見被告與「小威」毫不認識,而被告係具相當智識及社會生活經驗之人,對於他人願以高達數萬元之高額代價向其取得申辦本甚為容易之金融帳戶,如此顯不合常理之事,自當心生懷疑,而可合理推知背後不乏有為隱藏資金流向、掩飾自己身分,避免涉及財產犯罪遭司法機關追訴之不法目的,然被告竟為圖高額報酬,即率爾將具有個人專屬性之本案帳戶資料交給不具信賴關係之人,容任該人得恣意使用,足徵被告對於收購者是否會將其帳戶使用於財產犯罪等不法用途、及將來如何取回帳戶等節,並不在意,則被告容任風險發生之意已甚顯然。再參以取得本案帳戶資料之人,本可隨意提領、轉匯帳戶內之款項,且一旦經提領、轉匯,客觀上即可製造金流斷點,後續已不易查明贓款流向,而被告對上開過程根本無從作任何風險控管,亦無法確保本案帳戶不被挪作他人財產犯罪所用之情況下,仍決意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對方使用,足認其主觀上顯有縱使本案帳戶果遭利用為財產犯罪、作為金流斷點而洗錢之人頭帳戶,亦不違背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間接故意甚明。 ㈣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為本件犯行後,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針對人頭帳戶案件新增訂獨立處罰之規定,並經總統於112年6月14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491號函公布施行,自同年月00日生效。被告交付本案2帳戶時並無此等行為之獨立 處罰規定,依前揭刑法第1條所定之「罪刑法定原則」及「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自無從適用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加以處罰。又新增訂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與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及幫助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均有不同,非刑法第2條第1項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之情形,即無新舊法比較問題,併此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被告單純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向他人詐取財物,並掩飾不法所得去向,尚難逕與向趙洵翬等19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施詐後之洗錢行為等視,亦未見被告有參與提領或經手趙洵翬等19人因受騙而交付之款項,應認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而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該當於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之幫助犯。 ㈢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 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被告以提供本案帳戶之行為,幫助犯罪集團詐得趙洵翬等19人之財產,並使該集團得順利自上開帳戶提領款項而掩飾、隱匿贓款去向,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法定刑較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另被告係幫助犯,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犯罪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並幫助犯罪集團掩飾、隱匿贓款金流,除助長犯罪歪風、增加司法單位追緝犯罪之困難,亦造成趙洵翬等19人之金錢損失、破壞社會信賴,且趙洵翬等19人受騙匯入之款項,經犯罪集團轉匯後,即難以追查其去向,複雜化犯罪所得與犯罪行為人間之關係,更加深趙洵翬等19人向施用詐術者求償之困難,犯後復否認犯行,應值非難;復考量趙洵翬等19人遭詐騙之款項合計逾千萬元,金額甚鉅(詳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被告係提供1個金融帳戶予犯罪 集團使用等犯罪情節,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因被告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已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所定得易科罰金之要件,是本案之 宣告刑雖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仍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 四、末查,被告雖將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實際獲有不法利益,自無犯罪所得可供宣告沒收或追徵;又趙洵翬等19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一空,非屬被告所有,亦非在被告實際掌控中,被告就所幫助掩飾、隱匿之財物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此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交付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但未經扣案,且該等物品本身不具財產之交易價值,單獨存在亦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其是否沒收一事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是本院認該等物品並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怡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美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證據資料 1 趙洵翬(未提告) 趙洵翬於111年11月2日許看到臉書社群上的投資訊息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明豐」、「張書瑜」與趙洵翬聯繫,提供華旭APP連結供趙洵翬下載APP並申辦帳號,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趙洵翬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2月30日9時48分許 200萬元 ⑴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⑵對話紀錄擷圖 2 謝雅雯(未提告) 謝雅雯於111年9月20日8時32分許看到臉書上的投資廣告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德明」、「王怡君」、「林文龍」與謝雅雯聯繫,提供APP(Dymon-Nq)連結下載,佯稱可儲值進行投資云云,致謝雅雯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及ATM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6日10時11分許 2萬2373元 ⑴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⑵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1月6日10時12分許 3萬元 112年1月6日10時16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6日10時17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6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6日10時22分許 5萬元 3 杜明珍(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7日12時許,以LINE暱稱「陳曉妍」與杜明珍聯繫,誘騙杜明珍下載「凱鵬華盈外資證券APP」註冊會員,佯稱可儲值操作股票投資云云,致杜明珍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5日11時47分許(聲請書誤載某時) 65萬元 ⑴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匯款憑證影本 ⑵對話紀錄擷圖 4 吳承勳(提告) 吳承勳於111年12月28日12時許看到臉書上投資獲利資訊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詩檸」與吳承勳聯繫,提供EXPCOIN之APP連結下載,佯稱可在該APP上投資賺錢云云,致吳承勳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4日15時3分許 10萬元 ⑴京城銀行匯款委託書 ⑵對話紀錄擷圖 5 陳麗雲(未提告) 陳麗雲於111年12月15日加入LINE群組「古道熱腸」,旋於000年0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曉妍(Amy)」與陳麗雲聯繫,誘騙陳麗雲至凱鵬華盈網站(網址:http://m.kopen.top?openExternalBrowser=1)下載APP並申辦會員,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 致陳麗雲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5日13時34分許(聲請書誤載14時40分許) 40萬元 ⑴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影本 ⑵凱鵬華盈APP擷圖 6 張詩萍(提告) 張詩萍於111年8、9月間看到臉書上的理財廣告點選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德明」、「助理怡君」與張詩萍聯繫,誘騙張詩萍至投資平台「Dymon-Nq」app(網址:http://app.kfejqhheyha.com)加入會員,佯稱可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張詩萍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5日(聲請書誤載8日)9時8分許 5萬元 ⑴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1月5日(聲請書誤載8日)9時12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5日(聲請書誤載8日)9時15分許 1萬6000元 7 王子榮(提告) 王子榮於111年11月初加入LINE群組「百益投資交流VIP1」,旋於000年00月間,詐欺集團成員即以LINE暱稱「陳睿曦」、「徐美玲」與王子榮聯繫,誘騙王子榮至凱鵬華盈(KPCB)(網址:http://ov.otpfrjigl.top?openExternalBrowser=1)下載APP,佯稱可買賣股票投資操作云云, 致王子榮(聲請書誤載為張詩萍)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6日9時30分許 5萬元 ⑴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1月6日9時32分許 3萬元 8 洪精良(未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0日22時27分許以臉書暱稱「Shining Chen」與洪精良加好友,旋以LINE與洪精良聯繫,誘騙洪精良下載EXP COIN的APP註冊會員,佯稱可購買AEP虛擬貨幣投資云云,致洪精良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5日10時30分許 60萬元 ⑴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⑵對話紀錄擷圖 9 周詩添(提告) 周詩添於111年11月19日加入LINE群組「古往今來-05群」,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曉妍」、「凱鵬華盈林華蓉」與周詩添聯繫,誘騙周詩添至「凱鵬華盈KPCB」下載APP,佯稱可透過外資帳戶投資股票云云, 致周詩添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6日9時59分許 5萬元 ⑴對話紀錄擷圖 10 姜柏成(提告) 姜柏成於111年10月17日在臉書認識暱稱「YU YU」之女子加LINE後,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吳沛寧」與姜柏成聯繫,提供華旭APP連結供姜柏成下載APP,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姜柏成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4日9時7分許 3萬3000元 ⑴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⑵對話紀錄擷圖 11 吳佳玲(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起以LINE暱稱「劉文玥」與吳佳玲聯繫,誘騙吳佳玲至「威禾資本」網站申辦會員,佯稱可投資股票云云, 致吳佳玲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6日9時34分許 10萬元 ⑴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⑵對話紀錄擷圖 12 張文忠(未提告) 張文忠於111年10月底看到臉書教學如何投資股票,點選加入LINE群組「談股論金學習交流群17」,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暱稱「張書瑜」與張文忠聯繫,誘騙張文忠下載華旭APP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張文忠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2月28日9時20分許 80萬元 ⑴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 ⑵對話紀錄擷圖 13 徐邱玉滿(提告) 徐邱玉滿於111年12月6日看到臉書上有股票投資講座,點選加入LINE群組「灏盛投資學習交流群」,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暱稱「張書瑜」與徐邱玉滿聯繫,誘騙徐邱玉滿下載華旭APP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徐邱玉滿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2月28日9時8分許 30萬元 ⑴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影本 ⑵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影本 112年1月3日9時25分許(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1月3日某時) 60萬元 14 盧奕廷(提告) 詐欺集團成員瑜111年10月底以LINE暱稱「張書瑜」與盧奕廷聯繫,自稱灏盛投顧的投資顧問,誘騙盧奕廷下載華旭APP註冊會員,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盧奕廷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2月28日8時55分許 5萬元 ⑴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⑵對話紀錄擷圖 15 王俊仁(提告) 王俊仁於000年00月間在臉書看到投資訊息加LINE後,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與王俊仁聯繫,誘騙王俊仁下華旭投資網站APP及成穩投資網站APP註冊會員,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王俊仁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2月28日8時42分許 50萬元 ⑴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111年12月28日8時43分許 30萬元 16 曾亭亭(提告) 曾亭亭於111年11月26日加入LINE群組「財源滾滾來Q14」,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暱稱「凱鵬華盈 林華蓉」、「陳曉妍」與曾亭亭聯繫,誘騙曾亭亭點選其提供之連結(http://ov.otpfrjigl.top?openExternalBrower=1)申請帳號,佯稱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曾亭亭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6日9時8分許 1萬元 ⑴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⑵對話紀錄 112年1月6日9時9分許 1萬元 112年1月6日9時11分許 1萬元 112年1月6日9時12分許 3萬元 112年1月6日9時17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6日9時19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6日9時21分許 4萬9000元 17 王語璇(未提告) 王語璇於000年00月間加入LINE群組「盈利規劃VIP實操班26」,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暱稱「陳曉妍」、「凱鵬華盈 林華蓉」與王語璇聯繫,誘騙王語璇點選其提供之某連結(http://ov.otpfrjigl.top?openExternalBrower=1)下載「凱鵬華盈」APP註冊帳號,佯稱可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王語璇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6日10時2分許 5萬元 ⑴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⑵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1月6日10時6分許 5萬元 18 洪慧茹(提告) 洪慧茹於111年11月2日加入LINE群組「福生無量」,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暱稱「張銘峰」與洪慧茹聯繫,誘騙洪慧茹點選其提供之某連結下載德銀APP,佯稱可在該APP上操作買賣股票云云,致洪慧茹陷於錯誤,以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2年1月4日13時12分許 5萬元 ⑴網路轉帳交易紀錄擷圖 ⑵對話紀錄擷圖 112年1月4日13時12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4日13時14分許 5萬元 112年1月4日13時15分許 5萬元 19 徐昭文(未提告) 徐昭文於111年11月20日加入LINE群組「灝盛投資學習交流」,詐欺集團成員旋以LINE與徐昭文聯繫,誘騙徐昭文點選其提供之華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連結下載APP,佯稱可在該APP上操作股票云云,致徐昭文陷於錯誤,以臨櫃匯款轉帳及網路轉帳方式,匯款至右揭帳戶內 111年12月28日11時35分許 150萬元 ⑴凱基銀行匯款申請書客戶收執聯影本 111年12月29日9時56分許 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