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鎵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鎵瑜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0樓(送 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於民國112年6月6日所為112年度金簡字第5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併辦之偵查案號,詳如附表三之㈠至㈢所示),提起上訴,暨移送併辦(併辦之偵查案號,詳如附表三之㈣所示),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劉鎵瑜雖曾聽聞坊間有利用他人帳戶作為詐欺取財被害人匯款帳戶之情形,而得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提供予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被作為人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詎劉鎵瑜經不詳姓名年籍且無聯絡方式之「小陳」告知:若提供帳戶就可協助其培養信用等語,劉鎵瑜仍基於縱使帳戶被用以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背其本意,即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月17日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中信B帳戶),及於翌(18)日將其多年前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憲德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簡稱:合庫A帳戶)辦理掛失印鑑及新增網路 轉帳功能。之後旋於同年月19日前,在高雄市仁武區某處,將合庫A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均含密碼),及中信B帳戶之存摺、印章、金融卡(含密碼),提供予小陳,容任小陳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上開帳戶。 二、嗣該不詳年籍之小陳取得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之存摺等資 料後,即與所屬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詐騙李秀如、邱梨嘉、高于喬、呂曉瓊、陳玉燕、吳佳穎、吳財虎、蕭峯真 、謝昆振、楊玉麟、鄭桂枝、黃家嫻、陳士正、邱求賢、鄔寒穎、陳定詮、連安晴、吳竣棋、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陳玠廷、楊雅莉(簡稱:李秀如等23人)。致李秀如等23人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內 。暨除部分匯入款項因為帳戶已列警示圈存而未遭轉匯提領,其餘均旋遭不詳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轉匯領出(各被害人之詐欺取財過程、匯款及提領之金額與帳戶,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案經李秀如等23人訴由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簡稱: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簡稱: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簡稱:台北市警局內湖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簡稱:新北市警局林口分局)、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簡稱:台中市警局大甲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簡稱: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簡稱:新北市警局三峽分局)、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簡稱:彰化縣警局員林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簡稱:高雄地方檢察署)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程序處刑及移送本院併辦(詳如附表三之㈠至㈢所示甲案、乙案、丙案 );暨經吳財虎訴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後移送本院併辦(詳如附表三之㈣所示丁案)。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明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 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 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檢察官、被告劉鎵瑜,就證人李秀如、邱梨嘉、高于喬、呂曉瓊、陳玉燕、吳佳穎、吳財虎、蕭峯真、謝昆振、楊玉麟、鄭桂枝、黃家嫻、陳士正、邱求賢、鄔寒穎、陳定詮、連安晴、吳竣棋、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陳玠廷、楊雅莉於警訊時未具結之陳述,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並捨棄對質詰問權(甲6卷147頁)。審理時又未提及警訊時有何不法取供之情形,亦無證據顯示上開陳述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且非證明力顯然過低,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將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之存 摺、提款卡等物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之小陳。惟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行,辯稱:我也是被騙的,小陳說要幫我養信用,我才將合庫A帳戶及中信B帳戶資料交給他。 我雖有聽過詐騙集團會利用人頭帳戶去騙人家的錢,但是我將帳戶交給小陳時,完全沒有想過別人可能會將我的帳戶作為詐騙的工具。因為我相信小陳要幫我養信用,所以才申辦合庫A帳戶網路轉帳功能。我也有辦理合庫A帳戶印鑑掛失, 辦理掛失時合庫帳戶應該只剩10元或5元,至於中信B帳戶也 是小陳叫我申辦的。小陳有問我要不要去柬埔寨賺錢,說要在那裡的銀行申設戶頭,要在別墅裏開公司,裡面的人會教我怎麼辦。我當時差一點就答應,但我找不到護照等語(詳甲6卷249、297至299頁)。及於警訊時略稱:000年0月間我在小吃部結識一位客人小陳,他說可以幫我的帳戶養信用,所以我就將帳戶提款卡、印章、密碼交給他,小陳還說可以介紹我去柬埔寨賺錢等語(詳丙3卷3至10頁)。暨於偵訊時略稱:因為小陳說可以幫我養信用,以後辦貸款或信用卡就會很快。所以我在高雄市仁武區某處,將合庫A帳戶、中信B 帳戶交給綽號小陳之男子,但我沒有收取報酬 。小陳有問我要不要去柬埔寨,我不認識小陳,不知道他的真實姓名及在哪裏任職,當時我與小陳第一次見面,算陌生人等語(詳甲3卷18頁)。 三、經查: ㈠、被告將其申設之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資 料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小陳,暨附表一所示李秀如等23位被害人先後受騙,而分別匯款至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 ,旋遭不詳姓名之人提領,而僅部分匯入款項因帳戶已警示及圈存而未領出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及經證人李秀如 、邱梨嘉、高于喬、呂曉瓊、陳玉燕、吳佳穎、吳財虎、蕭峯真、謝昆振、楊玉麟、鄭桂枝、黃家嫻、陳士正、邱求賢、鄔寒穎、陳定詮、連安晴、吳竣棋、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陳玠廷、楊雅莉證述在卷。並有合庫A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甲6卷129至131、309至329頁)、中信B帳 戶存款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甲6卷117至125、331至341頁),暨有附表二所示李秀如等23位被害人提出之物證可 佐。堪信被告將其申設之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交給小陳以 後,已遭詐騙集團作為詐騙李秀如等23位被害人之匯款帳戶,至為明確。 ㈡、又: 1、合庫A帳戶雖係106年5月5日開設,然該帳戶於110年12月1日 餘額僅為新臺幣(下同)63元,仍於111年1月18日同時辦理印鑑掛失、新增網路銀行轉帳功能,而且翌(19)日就有密集小金額網路轉帳(存入10元、200元,提出30元)紀錄 。之後直至同年2月9日才又有網路轉帳提領30元(餘額223 元)紀錄等情,有合作金庫銀行憲德分行112年7月26日合金憲德字0000000000號函(甲6卷127至132)、111年3月28日 合金憲存字0000000000號函(甲6卷309至313頁)可佐。此 部分事實,堪信為真。 2、中信B帳戶則係111年1月17日申設,當日僅存入1000元。至該 帳戶申設以至同年0月0日間均未使用,直到同年2月9日、14日才有小金額轉帳提領紀錄(199元、250元、261元)等情 ,有中信銀行112年7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2224839263207號 函(甲6卷117至125頁)、該帳戶存提款交易明細(甲6卷331頁)可佐。此部分事實,亦堪信為真實。 3、稽諸前揭111年1月17日及翌(18)日申設中信B帳戶、申辦合 庫B帳戶網銀功能及重辦印鑑,但申辦時上開兩個帳戶幾無存款餘額,而且申辦後於當月19日即有密集存提10元、30元等疑似測試帳戶轉帳功能之情形,被告又無其他使用上開兩帳戶之紀錄,嗣於同年2月9日又有以上開兩個帳戶存提極小金額之異常情形;兼衡被告又稱其於000年0月間將帳戶交給小陳等語(如前述)。堪信被告應係111年1月18日辦理合庫A帳戶網路銀行等功能後,立即於翌(19)日前就將上開兩個帳戶一併交予小陳。暨堪信被告交出帳戶時,上開兩個帳戶均非被告實際上需用之帳戶,而且帳戶內均僅剩極小金額之餘款。 四、次查: 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否認犯罪及以前詞置辯,然被告略稱:已經無法提供其與小陳間之line對話紀錄等語(丙3卷9頁)。因此被告既未能說明及舉出「與小陳對話過程,究竟有何足以令被告及一般人誤信或誤認,小陳只是單純協助培養信用才收取存摺」之任何事證,依現有證據,本院甚難遽認被告係單純受他人詐騙而交出帳戶存摺等物。 ㈡、況且,被告於偵訊時已稱:「(你涉犯本件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是否認罪?)認罪」等語(甲3卷18頁)。酌以坊間報 章雜誌及新聞媒體,常報導收購他人帳戶用以詐欺之不法行徑。而被告有聽過詐騙集團會利用人頭帳戶去騙人家的錢,暨小陳有邀被告到詐欺集團成員聚集之柬埔寨,申設帳戶及在別墅裏開公司賺錢等情,亦經被告自承(詳前述)。因此被告應該得以預見若無合理事由任意提供帳戶予不詳年籍之小陳,極可能會被轉交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之匯款帳戶。 ㈢、衡諸被告交予小陳之上開兩個帳戶,均非被告實際需用之帳戶,而且帳戶內均僅剩極小金額之餘款(如前述)。堪認被告是認為「未使用且幾乎沒有餘款之帳戶,縱使被挪作不法用途,也不會實際損及自己財產」,遂甘冒帳戶被作為詐欺不法用途之風險與可能性,而將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之存 摺等物交予小陳使用。 ㈣、稽諸上開說明,縱使被告確因小陳告知可養信用辦貸款,才將存摺交予不詳姓名之小陳,仍足認被告具有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五、綜上所述,被告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交出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之存摺等物,致李秀如等23位 被害人受騙而匯入帳戶,事證明確,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六、論罪: ㈠、按: 1、特定犯罪之正犯實行特定犯罪後,為隱匿其犯罪所得財物之去向,而令被害人將款項轉入其所持有、使用之他人金融帳戶,並由該特定犯罪正犯前往提領其犯罪所得款項得手,因已被提領而造成金流斷點,該當隱匿之要件,該特定犯罪正犯自成立一般洗錢罪之正犯。又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此有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可資參照。 2、又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單純提供上開兩個帳戶之存摺等物予犯罪集團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亦非洗錢行為,應屬詐欺取財、洗錢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成立幫助犯而非正犯。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 詐欺取財罪,及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被告以一提供合庫A帳戶、中信B帳戶之行為 ,幫助他人詐欺事實欄二所示23位被害人及幫助洗錢而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幫助洗錢罪。又如附 表三之㈡至㈣所示併辦部分,與附表三之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應併予審理。 ㈢、刑之酌減事由: 1、被告未實際參與洗錢及詐欺取財,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被告於偵訊時已坦承幫助詐欺及洗錢(甲3卷18頁),嗣於檢 察官提起上訴後,本院審理時被告雖否認犯行並以前詞置辯(甲6卷249頁)。然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雖經修正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但修正前該條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修正後該條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為此經比較新舊法,仍應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暨依 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輕其刑。 七、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而適用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並審酌被告提供2個帳戶幫助犯罪掩飾隱匿贓款金流,增加追緝困難,造 成李秀如等23人金錢損失,及23位被害人遭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金額甚鉅等犯罪情節。兼衡被告犯後坦承但未賠償被害人,但有前揭減刑事由,無其他前科素行尚可。暨參酌被告之教育、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詳卷)等一切具體情狀 ,判處被告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暨敘明現有卷證無證據證據被告獲有不法利益,而未宣告沒收犯罪所得。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無明顯不當。 八、檢察官依告訴人呂曉瓊請求而上訴之意旨略為:被告提供中信、合庫帳戶予小陳,致呂曉瓊等人將受騙款項轉至上開帳戶而求償困難。且被告迄未與23位被害人和解及賠償損失,顯無悔意,而告訴人呂曉瓊亦請求上訴,為此原審判決量刑過輕,請求撤銷原判決等語。惟:㈠、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若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又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㈡、本案雖有23位被害人且金額非微,迄今被告仍未賠償告訴人。然被告於本案犯行前並無其他前科,素行尚可;而被告提供帳戶之惡性確低於實際為詐欺取財行為之正犯,量刑時當與詐欺正犯及素行不佳之慣犯,有所區別。兼衡被告有兩種法定減刑事由,而從一重所犯洗錢罪之法定刑為「最重本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 科罰金」;本案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而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刑事 訴訟法第449條第3項規定,簡易判決處刑若未宣告緩刑,則必須判處六月以下(即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是以,原審以被告犯幫助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10萬元」,實已趨近於簡易判決所得量處刑度之界限。綜上所述,原審審酌前揭刑法第57條科刑之一切情狀,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應無逾越法律範圍,暨無濫用自由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從而,本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求予撤銷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建州聲請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甲案)及移送併辦(丙案),檢察官陳彥竹移送併辦(乙案),檢察官陳建勳移送併辦(丁案),檢察官陳建州提起上訴,檢察官陳劉河山、陳宗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川傑 法 官 翁瑄禮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江俐陵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1 李秀如 111年1月8日11時許起,暱稱陳雅欣等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李秀如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會帶領操作期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李秀如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11時43分,匯50萬元至中信B帳戶。 2 邱梨嘉 111年2月初某日起,暱稱陳靜怡等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邱梨嘉佯稱:可至網路投資平台認購股票操作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邱梨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2日15時46分,匯60萬元至合庫A帳戶。 3 高于喬 111年2月10日起,不詳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及LINE向高于喬佯稱:可下載盛泰AP P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入會費及投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高于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9時30分,匯10萬元至合庫A帳戶。 4 呂曉瓊 111年2月18日起,暱稱洪天峰等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呂曉瓊佯稱:可幫忙與公司商量 ,取回先前在智能能量化交易平台的投資虧損,僅需將虧損額百分之十的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呂曉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8日10時30分,匯16萬3000元至合庫A帳戶 5 陳玉燕 111年1月中旬起,暱稱梁欣怡等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LI NE向陳玉燕佯稱:可下載盛泰APP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投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陳玉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1日12時11分,匯20萬元至中信B帳戶。 6 吳佳穎 000年0月間某日起,暱稱投資賺錢為前提等詐欺集團成員,以臉書、Line向吳佳穎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吳佳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1日10時17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7 吳財虎 111年2月14日15時許起,暱稱黃菀瑜等詐欺集團成員,以簡訊、Line向吳財虎佯稱:可加入公司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吳財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10時17分許,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8 蕭峯真 111年2月間起,不詳年籍之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蕭峯真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蕭峯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6日14時6分,匯3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23日10時27分,匯2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③111年2月24日10時11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遭圈存未轉出)。 9 謝昆振 111年2月12日14時52分許,暱稱劉思璇等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謝昆振佯稱:可下載盛泰APP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謝昆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7日13時43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年2月17日13時45分許,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③111年2月18日9時47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④111年2月22日10時24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⑤111年2月22日12時1分許,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⑥111年2月23日11時42分,匯8萬元至中信B帳戶。 楊玉麟 111年1月21日起,暱稱Angel ia盛珮雯等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楊玉麟佯稱:可加入群組,有老師教妳操作飆股獲利 ,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楊玉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6日9時50分,匯100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23日12時53分,匯116萬元至中信B帳戶。 鄭桂枝 111年2月初起,暱稱Linda等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鄭桂枝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鄭桂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8日10時25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18日10時27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③111年2月21日11時14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④111年2月21日11時18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⑤111年2月22日12時15分,匯4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⑥111年2月23日12時0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⑦111年2月23日12時2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⑧111年2月24日9時51分,匯5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⑨111年2月24日9時53分,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黃家嫻 111年2月起,暱稱Angelia等 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黃家嫻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6日9時56分,匯20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22日9時37分,匯20萬元至中信B帳戶。 陳士正 111年2月起,暱稱Linda、股票分析師等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LINE向陳士正佯稱:可至盛泰投資網站操作股票獲利 ,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陳士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7日13時22分,匯40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23日15時32分,匯89萬1000元至合庫A帳戶。 邱求賢 111年2月中旬起,暱稱大洋Da i Yang、Linda等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邱求賢佯稱:可至盛泰客服公司註冊帳號投資股票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邱求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7日10時37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21日9時24分許,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③111年2月18日15時53分,匯1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④111年2月23日11時56分,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⑤111年2月23日12時11分,匯1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⑥111年2月24日9時58分,匯2萬元至中信B帳戶。 鄔寒穎 110年11月8日起,不詳年籍之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鄔寒穎佯稱:可下載Meta Trader4 App、登入Idealkind Market網站,投資獲利,且老師可以代操,能讓你賺到錢等語。致鄔寒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14時,匯50萬元至中信B帳戶。 陳定詮 111年1月17日起,暱稱梁欣怡等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陳定詮佯稱:可下載盛泰APP,依指示操作投資獲利等語。致陳定詮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5日13時45分,匯10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17日15時3分許,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③111年2月17日15時6分許,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④111年2月21日11時56分,匯20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⑤111年2月23日13時10分,匯21萬1000元至中信B帳戶。 連安晴 000年00月間起,暱稱宸鴻-陳玉琪等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 向連安晴佯稱:可至shahsha ds.xxyz/#/買賣股票網頁儲值購買推薦飆股獲利等語。致連安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8日12時2分,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②111年2月18日12時4分,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③111年2月21日12時50分,匯3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④111年2月21日13時,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⑤111年2月21日13時2分,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⑥111年2月23日11時54分,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⑦111年2月23日11時57分,匯3萬元至中信B帳戶。 吳竣棋 111年2月9日11時20分許起, 暱稱劉思璇等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向吳竣棋佯稱:係盛世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員工,若繳納1萬元會員費,可帶領操作台股等語。致吳竣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5日11時17分,匯10萬元至合庫A帳戶。 張雅婷 111年2月底某日起,暱稱Syu Chen等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 、LINE向張雅婷佯稱:可下載應用程式投資加密貨幣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 。致張雅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 111年2月23日17時7分,匯3000元至合庫A帳戶(遭圈存未轉出)。 張曜鵬 111年1月30日起,暱稱邱潔宜之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向張曜鵬佯稱:可至網路投資平台交易虛擬貨幣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張曜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17時11分,匯9000元至合庫A帳戶(遭圈存未轉出)。 鄭堂閔 111年2月間某日起,暱稱李菲雨、Kate等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LINE暱稱向鄭堂閔佯稱 :可至網路投資平台交易虛擬貨幣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鄭堂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23日23時4分,匯3萬元至合庫A帳戶(遭圈存未轉出)。 陳玠廷 110年11月18日起(聲請意旨誤載為同年10月18日),暱稱熙熙Joanna(聲請意旨誤載為Jo nana)等詐騙集團成員,以LI NE向陳玠廷佯稱:可加入群組投資股票套利,會提供股市行情,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陳玠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111年2月17日9時59分,匯40萬元至中信B帳戶。 楊雅莉 111年1月22日起,暱稱李欣怡盛世投顧等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向楊雅莉佯稱:可下載AP P操作股票投資獲利,僅需將款項匯至指定帳戶等語。致楊雅莉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至右列帳戶內。 ①111年2月14日10時21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②111年2月14日10時22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③111年2月16日9時47分,匯5萬元合庫A帳戶。 ④111年2月16日9時48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⑤111年2月18日10時31分,匯5萬元至合庫A帳戶。 附表二: 被害人 物 證 1 李秀如 對話紀錄(甲2卷77至117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2卷127頁)。 2 邱梨嘉 對話紀錄(甲4卷89至100頁)、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4卷77頁)。 3 高于喬 對話紀錄(甲4卷111至121頁)、合庫存款憑條(甲4卷137頁) 4 呂曉瓊 對話紀錄(甲4卷139至143頁)、華南銀行匯款回條聯(甲4卷137頁)。 5 陳玉燕 對話紀錄(甲4卷163至169頁)、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 甲4卷161頁)。 6 吳佳穎 對話紀錄(甲4卷181至182頁)、即時轉帳明細(甲4卷182頁) 7 吳財虎 轉帳明細(甲4卷191頁)。 8 蕭峯真 合庫存款憑條、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甲4卷201、203頁)。 9 謝昆振 轉帳明細(甲4卷227至231頁)。 楊玉麟 對話紀錄(甲4卷251至265頁)、中信銀行匯款申請書(甲4卷245、247頁)。 鄭桂枝 土銀匯款申請書、轉帳明細(甲4卷291至294頁)。 黃家嫻 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甲4卷307、309頁)。 陳士正 對話紀錄(甲4卷333至339頁)、元大銀行國卷匯款申請書( 甲4卷329、331頁)。 邱求賢 對話紀錄(甲4卷429至457頁)、元大銀行國卷匯款申請書( 甲4卷423至427頁)。 鄔寒穎 對話紀錄(乙3卷203至209頁)、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乙3卷195頁)。 陳定詮 對話紀錄(乙4卷95至97頁)、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乙4卷89至93頁)。 連安晴 對話紀錄(乙6卷87至113頁)。 吳竣棋 對話紀錄(乙7卷91至103頁)、凱基銀行共同認證單免填單專用(乙7卷107頁)。 張雅婷 對話紀錄(丙3卷51至53、65至181頁)、轉帳明細(丙3卷45頁)。 張曜鵬 對話紀錄(丙3卷203至209頁)、轉帳明細(丙3卷201頁)。 鄭堂閔 對話紀錄(丙3卷229至257頁)、轉帳明細(丙3卷258頁)。 陳玠廷 對話紀錄(丙4卷47至61頁)、中信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丙4卷37頁)。 楊雅莉 對話紀錄(丙5卷77至87、97至103頁)、轉帳明細(丙5卷89 、91、93、95頁)。 附表三: 偵查結果 偵查機關案號 告訴人及移送偵辦之警察機關 ㈠ 甲案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偵字24142號 111年偵字24885號 ①李秀如訴由基隆市警局第一分局。 ②邱梨嘉、高于喬、呂曉瓊、陳玉燕 、吳佳穎、吳財虎、蕭峯真、謝昆振、楊玉麟、鄭桂枝、黃家嫻、陳士正、邱求賢,訴由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 ㈡ 乙案 移送併辦 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偵字25898號 111年偵字27364號 111年偵字31953號 111年偵字32326號 ①鄔寒穎訴由台北市警局內湖分局。 ②陳定詮訴由新北市警局林口分局。 ③連安晴訴由台中市警局大甲分局。 ④吳竣棋訴由新北市警局新店分局。 ㈢ 丙 案 移送併辦 高雄地方檢察署 111年偵字35532號 112年偵字386號 112年偵字4532號 ①張雅婷、張曜鵬、鄭堂閔,訴由高雄市警局前鎮分局。 ②陳玠廷訴由新北市警局三峽分局。 ③楊雅莉訴由彰化縣警局員林分局。 ㈣ 丁案 移送併辦 新北地方檢察署 112年偵字4122號 ①吳財虎向新北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 ②備註: Ⅰ丁案雖係檢察官上訴後,才併入本 院112年金簡上字135號案件審理。Ⅱ然丁案與甲案之吳財虎被害事實、 匯款金額、帳戶相同,即均為112年 2月23日10時17分許匯5萬元至被告 之中信B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