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吳書嫺、林軒鋒、胡慧滿
- 被告吳馥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馥銜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111年度金簡字第628號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2110號、第13662號、 第14227號、第14720號、第26490號;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30062號、第32056號)提起上訴,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緝字第60號、111年度偵字第25119 號、112年度偵字第4936號、第4937號、第4938號、第4939號、 第4940號、第4941號、第4942號、第4943號、第4944號、111年 度偵字第1335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吳馥銜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除被撤銷部分外,其餘認事用法,均無違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之規定,引用 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除被撤銷部分外之理由(詳如附件一)。此外,另補充如下: ㈠附件二至附件五之事實及證據。 ㈡附件二增加「民國110年10月19日10時20分,匯款新臺幣(下同 )3萬元至吳馥銜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之事實。 ㈢附件四部分,更正以下事實: 1.編號5之匯款時間更正為「110年10月18日10時34分」。 2.編號6之匯款時間更正為「110年10月19日10時12分」。 3.編號16第1筆匯款時間更正為「110年10月19日11時2分」。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惟因被告吳馥銜、檢察 官均已同意作為證據使用(院二卷第254至290頁),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為傳聞法則例外,而 有證據能力。 三、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案被害人甚多,被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未能有效彌補被害人所生損害,原審所判之刑度,難辭無悖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之瑕疵,且難收懲儆之效,實 難謂係罪刑相當,原判決認事用法尚嫌未洽,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 四、原審判決以被告被訴之犯行明確,而對被告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㈠被告於上訴後坦承犯行,而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原審判決時未及審酌此部分,容有未洽。 ㈡被告於上訴後,已與告訴人邱琪菁達成和解,且約定於112年8月30日前賠償2萬2000元乙情,有調解筆錄可佐(院二卷第233至235頁),足認被告已稍有彌補犯罪所生損害之意,原審判 決時未及審酌此部分,容有未合。 ㈢又檢察官移送併辦如附件二至附件五部分,以及附件二之告訴人胡天華於110年10月19日10時20分,匯款3萬元至被告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事實,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應併予審理,原審判決未及審酌被告對附件二至附件五之被害人幫助犯洗錢及詐欺取財罪部分,亦有未臻妥適之處。 ㈣從而,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五、退併辦部分: ㈠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98號併辦意旨書 以,被告雖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工具,或以此掩飾真實身分而逃避執法人員追緝,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於110年10月間某時許,在 高雄市○○區○○街000巷00號附近某處,將其申辦之台新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密碼,交付予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台新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帳號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27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福利客服」與林金云聯繫,佯稱加入投資平台獲利豐厚,惟須先匯款至特定帳戶等語,致林金云陷於錯誤,於110年10月20日11時24分許,匯款13 萬8,188元至板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由 詐欺集團成員於同日12時5分許轉匯至上開台新帳戶內等節, 並認為該案被告提供上開台新帳戶之行為,被害人匯入款項時間極為相近,應為被告同一時間交付,是被告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與台新銀行帳戶,以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之洗錢行為,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為法律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案併案審理乙情。惟查: 1.被告供稱:我係因為要辦貸款,而將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交給辦貸款之人,台新銀行帳戶不是交給黃彥智等語(院二卷第106 頁),顯見被告交出上開台新銀行帳戶,與本案交出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之緣由、對象均不相同,已難認為併辦事實與本案有關。 2.此外,從上開板信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可知(院二卷第134頁 ),上開板信銀行帳戶於110年10月20日12時5分,有匯入29萬5000元至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而後,於同日12時40分,始有告訴人林金云匯入13萬8188元。是以,先有從板信銀行帳戶匯款29萬5000元至被告上開台新銀行帳戶內,而後才有告訴人林金云將受騙款項匯入上開板信銀行帳戶之事實,告訴人林金云遭詐欺之犯罪事實,顯與被告提供上開台新銀行帳戶之行為無關。 3.從而,上開移送併案意旨所指犯罪事實難認與本案有何同一案件關係,自非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還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㈡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8165號併辦意旨書以,被告已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遭詐欺集團作為詐取他人財物之工具,或以此掩飾真實身分而逃避執法人員追緝,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於110年10月間某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遠傳鳳山 五甲二直營門市,將其申辦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交付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11月25日21時之 前,以LINE暱稱「裕杰」與林佩寰聯繫,佯稱需要提供申辦帳戶並辦理約定轉帳帳號,才能完成虛擬貨幣之交易等語,致林佩寰陷於錯誤,於110年11月25日21時許,交出其所申辦之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帳號、密碼,且要求林佩寰申請變更綁定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聯絡電話為吳馥銜上開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等節,並認為,該案被告提供上開台灣大哥大門號之行為,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為法律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案併案審理乙節。然查: 1.被告供稱:我有提供臺灣之星的門號給黃彥智,那是綁定中國信託帳戶的電話號碼,電話號碼是0000000000號,我將這個臺灣之星門號及中國信託帳戶一起給黃彥智,除此之外,我就沒有提供其他東西給黃彥智了等語(院二卷第106頁)。本院認 為,本案被告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係交給黃彥智,而被告交給黃彥智的東西,僅有上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臺灣之星0000000000號之門號,並無將上開台灣大哥大門號交給黃彥智。是以,上開台灣大哥大門號難認與本案之犯罪事實有何關連性存在。 2.從而,上開移送併案意旨所指之犯罪事實難認與本案有何同一案件關係,自非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無從併辦,應退還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 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彥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彥竹、劉慕珊、詹美鈴、廖春源、黃莉琄移送併辦,檢察官朱婉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書嫺 法 官 林軒鋒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予盼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