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翁嘉銓、郭健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嘉銓 選任辯護人 蕭縈璐律師 被 告 郭健瑋 何晉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110號),及被告郭健瑋經移送併 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0748號、第12347號、 第16798號、第21871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81號、第11526號、第20071號、第23396號、第31779號、第33818 號、113年度偵字第282號),被告何晉緯經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900號、第8480號、第11527號、第15515號、第15941號、第18031號、第18922號、第20072號、第23005號),因被告均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翁嘉銓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肆年,並應履行附表二所示事項。 郭健瑋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何晉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翁嘉銓與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濱」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無證據證明翁嘉銓知悉或可得而知為3人以上共同犯之),先由翁嘉銓 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提供其以「尚義工程企業社」之名義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翁嘉銓合庫 帳戶)予「阿濱」,「阿濱」再交由所屬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用於收受詐欺款項。郭健瑋、何晉緯依其等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已預見將自己申辦之銀行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予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財產犯罪,且因無法掌控帳戶後續使用情形及款項後續流向,而無從追蹤帳戶內款項之去向及所在,使不法所得因此轉換成為形式上合法來源之資金或財產,切斷不法所得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意(無證據證明郭健瑋、何晉緯知悉或可得而知為3人 以上共同犯之),郭健瑋於111年8月9日,將其所申辦之第一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健瑋一銀帳戶)、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健瑋中信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何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何晉緯則於000年0月間,將所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晉緯中信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晉緯永豐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予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劉經理」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以此方式容任他 人使用上開帳戶。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分別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方式,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匯款時間,各匯付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款項至郭健瑋或何晉緯上開帳戶或遭轉匯至郭健瑋或何晉緯上開帳戶,均旋遭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或轉匯一空,而遮斷金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而翁嘉銓復依「阿濱」指示,於111年8月29日13時40分許,前往址設高雄市○○區○○路00 0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九如分行,臨櫃提領附表一編號1所示轉匯至其合庫帳戶內之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上繳予「阿濱 」,以此方式遮斷金流以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翁嘉銓、郭健瑋、何晉緯(下合稱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並有尚義工程企業社之公 司登記資料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2年12月5日函暨尚義工程企業社111年7至8月營 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翁嘉銓111年8月29日臨櫃提款監視器畫面、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1 年10月20日函暨翁嘉銓合庫帳戶基本資料、開戶綜合申請書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翁嘉銓手機內「阿濱」聯絡資訊頁面擷圖、郭健瑋一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郭健瑋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存摺金融卡掛失紀錄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郭健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何晉緯中信帳戶之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何晉緯永豐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及附表一編號1 至27之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在卷足憑,足認被告3人前 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均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新舊法比較 本案被告3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業經修正,並於112年6月14日公布,於同年月16日施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 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減輕其刑之要件較為嚴格,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㈡所犯罪名 ⒈依卷內事證,翁嘉銓實際聯繫之詐欺集團成員僅有要求其提供帳戶並指示其前往領款之「阿濱」,無積極證據證明其對於本案詐欺部分是由三人以上共犯已有所認識,是核翁嘉銓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 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翁嘉銓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翁嘉銓與「阿濱」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⒉郭健瑋、何晉緯分別將上揭帳戶等資料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實施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去向、所在,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施以助力,且卷內證據尚不足證明郭健瑋、何晉緯有為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詐欺集團有何犯意聯絡,自應依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幫助犯。又依卷內事證,郭健 瑋、何晉緯實際聯繫之詐欺集團成員僅有要求其等提供帳戶之「何經理」、「劉經理」,無積極證據證明其等對於本案詐欺部分是由三人以上共犯有所認識。是核郭健瑋、何晉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郭健瑋、何晉緯以單一提供上揭帳戶資料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分別向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詐得財物,而侵害各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同時達成掩飾、隱匿詐騙所得款項去向之結果,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且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檢察官各次移送併辦意旨書(詳如附表一備註欄所示)所載之犯罪事實,與原起訴之犯罪事實(附表一編號1部分),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㈣刑之減輕事由 郭健瑋、何晉緯並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又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時均已自白一般洗錢、幫助一般洗 錢之犯行,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減輕其刑。郭健瑋、何晉緯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三、量刑之理由 ㈠翁嘉銓部分 爰審酌翁嘉銓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將銀行帳戶提供給予「阿濱」,並依指示提領詐欺贓款繳交予「阿濱」,造成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害人財產蒙受損害,並使國家追訴犯罪困難 ,助長詐欺、洗錢犯罪之猖獗,所為應予非難。惟念翁嘉銓犯後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並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被 害人方松持以25萬元達成調解,且已給付8萬元等情,有本 院調解筆錄、鳥松區農會匯款回條、網路銀行匯款擷圖匯款收執聯附卷可查(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第309頁;本院 卷二第111頁),堪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願積極彌補其犯 罪所生之損害,而有面對司法追訴、處罰及對自身行為反省、悔悟之心。兼衡其犯罪動機、提供1個帳戶,受害人為1人及前往收取款項之金額;末考量無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 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㈡郭健瑋部分 爰審酌郭健瑋恣意將金融帳戶提供毫無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詐欺集團成員順利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郭健瑋一銀帳戶、中信帳戶之款項,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復參以其交付2個帳戶,致17名被害人受害,所幫助詐欺既遂之金額總額 達2,013萬3,900元,造成之損害甚鉅,所為實不足取,應予以非難。兼衡郭健瑋於本院審理時終能坦承全部犯行,且表明願與被害人調解之意,並與附表一編號1、2、8、9、10、25、26所示被害人方松持、劉章財、許碧娟、潘孝勇、黃俊達、陳鴻義、蕭瑞鞍達成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按(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第357至358頁、第387至388頁、第409至410頁),堪認其犯後態度尚可,願積極彌補其犯罪所生之損害,而有面對司法追訴、處罰及對自身行為反省、悔悟之心。末考量郭健瑋於本案案發前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何晉緯部分 爰審酌何晉緯恣意將金融帳戶提供毫無信賴基礎之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及有礙金融秩序,使詐欺集團成員順利取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因受騙而匯入何晉緯中信帳戶、永豐帳戶之款項,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復參以其交付2個帳戶,致17名被害人受害,所幫助詐欺既遂之金額總額 達1,175萬8,079元,造成之損害甚鉅,所為實不足取,應予以非難。兼衡何晉緯於本院審理時坦承全部犯行,表明願與被害人調解之意,堪認其尚有面對司法追訴、處罰及對自身行為反省、悔悟之犯後態度,惟經本院安排調解而未到院進行調解,有刑事報到單可稽(本院卷一第301頁),未能填 補被害人所受之損害。末考量何晉緯於本案案發前無其他犯罪前科之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暨其於本院審理中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家庭暨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緩刑之宣告 翁嘉銓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審酌翁嘉銓一時失慮致罹本罪,惟考量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並表明願與被害人調解之意,並業與被害人方松持達成調解,亦經被害人方松持具狀表明願予翁嘉銓緩刑之機會(本院卷一第333頁),堪認 翁嘉銓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前揭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4年,以勵自新。 又為使翁嘉銓記取教訓,並督促其確實履行與被害人方松持之調解條件,並參酌調解內容之分期給付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間內按期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緩刑負擔條件。若翁嘉銓未能遵守上開緩刑所附之條件,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本院撤銷被告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之說明 被告3人雖分別將其等上揭帳戶提供本案犯罪集團成員遂行 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惟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因本案 犯行獲有不法利益,自無就其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又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被害人各匯入或遭轉匯至各編號所示帳戶之款項,業由詐欺集團成員轉匯或提領一空,翁嘉銓所提領之款項亦上繳予詐欺集團成員,均非屬被告3人所有 ,亦非在被告3人實際掌控中,其等就所掩飾、隱匿之財物 不具所有權及事實上處分權,該等款項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志祐、張良鏡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庭輝、謝肇晶、廖春源、黃莉琄、張志杰、廖偉程、劉慕珊、魏豪勇移送併辦,檢察官葉容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書記官 涂文豪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二項情形,不得科 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法 匯至第一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至第二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匯至第三層帳戶之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備註 證據出處 1 方松持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方松持互加好友,佯稱:可透過APP投資證券介面投資獲利云云,致方松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8月29日13時16分許,匯款200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8月29日13時18分許,轉匯199萬9,815元至何晉緯中信帳戶 111年8月29日13時18分許,轉匯99萬9,800元至翁嘉銓合庫帳戶 本案起訴書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9110號】 第三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781、11526、20071號】 第五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6798號】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第九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3818號】 1.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2.方松持華南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 3.「景順證券」應用程式頁面擷圖 4.方松持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埤頭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 劉章財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誘使劉章財與LINE名稱為「陳妍妍」、「陳雅玲」等詐欺集團成員加為好友,劉章財受騙於詐欺集圑成員之投資話術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14時許,匯款5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8月31日14時4分許,轉匯50萬111元至何晉緯中信帳戶 第一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0748號】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3 莊景荃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雅雯」、「澤陽」結識莊景荃,並向其佯稱:下載景順證券APP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莊景荃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8月26日9時56分許,匯款50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8月26日10時8分許,轉匯49萬9,800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第二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2347號】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轉帳交易明細 2.莊景荃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3.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延平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 林進佳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易澤陽」「陳雅玲」、「景順證券-莉貝」結識林進佳,並向其佯稱:下載景順證券APP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進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8月31日13時10分許,匯款80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8月31日13時12分許,轉匯99萬8,555元至何晉緯永豐銀行帳戶(內含林進佳、李文碧、陳鴻義遭詐欺之款項) 第二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2347號】 第九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3818號】 1.轉帳交易明細 2.臺南市政府105年6月30日函暨所附升嶸科技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3.林進佳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5 陳賽香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景順證券-琳兒」、「易澤陽」、「陳詩詩」等人結識陳賽香,並向其佯稱:至景順證券網站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賽香陷於錯誤臨櫃匯款。 111年9月7日12時40分許,匯款31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第二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2347號】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6 張任林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雅玲」、「景順證券-莉貝【客服LINE】」結識張任林,並向其佯稱:下載景順證券APP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張任林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12 日10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12日10時12分許,匯款3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12日11時19分許,匯款6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13日9時46分許,匯款5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13日9時48分許,匯款4萬2,000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13日9時53分許,匯款1萬3,000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第二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2347號】 第九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3818號】 1.轉帳交易明細 2.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光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7 林朝棟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林朝棟相識,佯稱:會推薦股票明牌云云,致林朝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臨櫃匯款。 111年9月6日14時54分許,匯款180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第三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781、11526、20071號】 1.日盛銀行匯款申請書 2.林朝棟日盛銀行帳戶歷史存款交易明細表 3.林朝棟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圔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8 許碧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10日傳送通訊軟體LINE好友連結給許碧娟,之後互加好友,對方佯稱:係鴻禧投顧助理,可進行相關投資及入金云云,致許碧娟陷於錯誤而依指示轉帳。 111年8月31日13時17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8月31日13時59分許,轉匯25萬1,055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第三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781、11526、20071號】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9 潘孝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18 日20時18分許,先後以LINE暱稱「李夢琪」、「台新專員」聯繫潘孝勇,將其加入LINE群組「台新投顧」,對其佯稱:先下載手機程式APP台新證券,註冊會員,儲值至指定帳戶,於程式內為買賣操作,可以獲利等語,致潘孝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8日11時41分許,匯款32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第四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23396號】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2.潘孝勇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內頁 3.潘孝勇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4.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和一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0 黃俊達 詐欺集團成員透過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與黃俊達相識,佯稱:會教如何輕鬆投資賺錢云云,致黃俊達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0日10時54分許,匯款9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2日12時56分許,匯款30萬元至上開郭健瑋一銀帳戶 第五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6798號】 1.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黃俊達新光銀行存簿內頁 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1 李文碧 詐欺集團成員以簡訊及LINE暱稱「陳詩詩」」結識李文碧,並向其佯稱:加入景順證券平台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李文碧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8月31日10時11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9月8日9時10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9月12日9時14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12日9時16分許,匯款1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13日9時18分許,匯款8萬1,900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8月31日13時12分許,轉匯99萬8,555元至被告何晉緯永豐銀行帳戶(內含林進佳、李文碧、陳鴻義遭詐欺之款項) 第五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6798號】 1.李文碧渣打銀行帳戶存款歷史交易明細 2.李文碧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板橋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2 陳素珍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詩瑤」結識陳素珍,並向其佯稱:下載景順證券APP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素珍陷於錯誤而匯款。 111年9月2日13時50分許,匯款2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9月6日11時25分許,匯款25萬元至上開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9月8日12時28分許,匯款20萬元至上開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9月13日9時32分許,匯款4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第五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16798號】 1.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 2.陳素珍元大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 3.陳素珍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3 劉錦霞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8日,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黃碩英」邀劉錦霞加入股票投資群組,並推薦投資股票資訊,佯稱在群組跟著操作買賣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劉錦霞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9日14時40分許,匯款10萬元至洪翊純(另案偵辦)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8月19日14時45分許,轉匯20萬120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洪翊純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劉錦霞中國信託帳戶存款交易明細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4 陳璽方 詐欺集團成員111年6月28日,以暱稱「Janey」加入陳璽方LINE好友,進而慫恿其下載「復華投信」APP投資股票,致陳璽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3日13時24分許,匯款4萬元至林麗帝(另案偵辦)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林麗帝土銀帳戶) 111年8月23日14時37分許,轉匯28萬9866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林麗帝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陳璽方轉帳交易明細 3.陳璽方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4.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埔里分局埔里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5 余榮芬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3日某時許,於臉書上刊登不實之投資廣告,並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Wallace」、「策略交易員~簡街」等聯繫余榮芬,佯稱:下載手機程式APP「簡街資本」,儲值並進行買賣股票操作,保證獲利等語,致余榮芬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8日8時49分許,匯款120萬元至施英策(另案偵辦)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施英策台新帳戶) 111年8月18日9時09分許,轉匯175萬9,856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內含余榮芬、高進忠遭詐欺之款項)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施英策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轉帳交易明細 3.余榮芬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民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16 高進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15日12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莉-助教」聯繫高進忠,佯稱:可下載手機程式APP「元宏」,加入會員並儲值,進行買賣股票操作,可以獲利等語,致高進忠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8日8時42分許,匯款60萬元至施英策台新帳戶 111年8月18日8時44分許,匯款65萬元至施英策台新帳戶 111年8月18日8時45分許,匯款68萬元至施英策台新帳戶 111年8月18日9時09分許,轉匯175萬9,856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內含余榮芬、高進忠遭詐欺之款項) 111年8月19日,轉匯38萬296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內含高進忠、林恩立遭詐欺之款項)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施英策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轉帳交易明細 3.高進忠新光商業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表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17 林恩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至6月間某日,於網路上刊登「簡街」投資相關訊息,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 Street-客服029」聯繫林恩立,佯稱:下載指定之手機程式APP並儲值,進行買賣股票操作,可以獲利等語,致林恩立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19日8時49分許,匯款5萬元至施英策台新帳戶 111年8月19日8時50分許,匯款3萬元至施英策台新帳戶 111年8月19日8時56分許,轉匯38萬296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內含高進忠、林恩立遭詐欺之款項)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施英策台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林恩立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18 劉俐桃 詐欺集團成員000年0月間某日,假冒聯邦銀行專員與劉俐桃聯繫,慫恿其下載APP投資股票,致劉俐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13時2分許,匯款100萬元至林麗帝土銀帳戶 111年8月26日13時5分許,轉匯100萬12元至何晉緯中信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林麗帝土地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19 楊雅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初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楊雅婷,佯稱:可下載LEEDS CAPITAL APP,投資期貨獲利,需依指示匯款云云,致楊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⑴111年8月8日14時2分許,匯款75萬元至黃洪令鏵(另案偵辦)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洪令鏵土銀帳戶) 111年8月8日14時50分許,匯款45萬元至黃洪令鏵土銀帳戶 111年8月10日14時14分許,匯款70萬元至黃洪令鏵土銀帳戶 111年8月10日15時14分許,匯款20萬元至黃洪令鏵土銀帳戶 ⑵111年8月19日匯款110萬元至陳偉正(另案偵辦)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⑶111年8月12日11時52分許,匯款5萬元至陳于安(另案偵辦)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陳于安合庫帳戶) 111年8月12日11時53分許,匯款5萬元至陳于安合庫帳戶 111年8月17日13時8分許,匯款60萬元至陳于安合庫帳戶 ⑴111年8月8日14時4分許,轉匯75萬286元至何晉緯中信帳戶 ⑵111年8月19日13時44分許,轉匯4萬110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111年8月20日0時1分許,轉匯195萬9,398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⑶111年8月12日13時16分許,轉匯29萬9,500元至何晉緯中信帳戶 111年8月17日13時17分許,轉匯59萬9,299元至何晉緯中信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黃洪令鏵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陳偉正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3.陳于安合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4.跨行匯款申請書 5.轉帳交易明細 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公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0 程經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LINE暱稱「謝雨潼」、「明月客服專員No.118」向程經文佯稱:可在「明月」網路軟體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程經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5日10時21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伯偉(另案偵辦)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謝伯偉臺銀帳戶) 111年8月26日9時40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伯偉臺銀帳戶 111年8月29日9時24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伯偉臺銀帳戶 111年8月26日12時12分許,轉匯10萬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111年8月26日12時13分許,轉匯10萬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111年8月26日12時21分許,轉匯3萬元至何晉緯永豐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謝伯偉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1 葉鎂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7日前,以LINE暱稱「梁欣怡」向葉鎂慧佯稱:可在「明月」網路軟體上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葉鎂慧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4日10時50分許,匯款2萬元至謝伯偉臺銀帳戶 111年8月26日10時54分許,匯款3萬元至謝伯偉臺銀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謝伯偉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忠孝西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2 王為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3日前某時,使用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語彤」、「陳秀雯」、「楊鴻光」,邀王為正加入LINE「財富學術交流」、「BAIRD交流分享」群組,並佯稱:投資股票明牌,保證獲利云云,致王為正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9時5分許,匯款10萬元至謝伯偉臺銀帳戶 111年8月30日9時35分許,匯款50萬元至謝伯偉臺銀帳戶 第六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6900、8480、11527、15515、15941、18031、18922、20072、23005號】 1.謝伯偉臺灣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存款歷史交易明細表 2.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嘉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23 李國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7月3日9時許起,以通訊軟體暱稱「雅雯」聯繫李國成,佯稱:下載景順證券APP,並依指示匯款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李國成陷於錯誤,致其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26日11時26分許,匯款30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8月31日11時59分許,匯款37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8月31日12時17分許,匯款26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8月31日13時24分許,匯款72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111年8月31日13時25分許,匯款65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第七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1779號】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臺灣企銀匯款申請書 3.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 4.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 5.李國成中華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 6.李國成臺灣企銀存簿封面及內頁 7.李國成國泰世華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 24 李國賢 於111年9月1日前某時,因李國成介紹上開詐欺集團投資標的,李國賢依李國成指示匯款。 111年9月1日11時26分許,匯款500萬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第七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2年度偵字第31779號】 1.元大銀行匯款申請書 25 陳鴻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21日19時22分許起以LINE暱稱「桐桐」、「景順證券-瑞麗」結識陳鴻義,並佯稱:透過景順證券平台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陳鴻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8月31日12時27分許,匯款5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8月31日12時31分許,匯款5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9月5日14時41分許,匯款35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9月8日14時32分許,匯款12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111年8月31日13時12分許,轉匯99萬8555元至被告何晉緯永豐銀行帳戶(內含林進佳、李文碧、陳鴻義遭詐欺之款項) 第八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21871號】 1.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6 蕭瑞鞍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8月19日前某時以LINE暱稱「景順證券-莉貝」結識蕭瑞鞍,並向其佯稱:透過景順證券平台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蕭瑞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12日14時22分許,匯款12萬7,000元至郭健瑋中信帳戶 第八次移送併辦 【案號:橋檢112年度偵字第21871號】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27 蔡金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底某日以LINE暱稱「劉玲」結識蔡金閃,並佯稱:透過景順證券平台投資股票即可獲利云云,致蔡金閃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1年9月6日14時4分許,匯款8萬元至郭健瑋一銀帳戶 第十次移送併辦 【案號:雄檢113年度偵字第282號】 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2.蔡金閃與詐欺集團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4.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中華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附表二: 緩刑負擔之內容 (即本院113年度雄司附民移調字第120號調解筆錄) 被告翁嘉銓願給付被害人方松持新臺幣(下同)25萬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入被害人方松持指定帳戶付期日分別為: ㈠5萬元,於113年1月20日前給付完畢。 ㈡20萬元,自113年2月1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每月為一期,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1萬元。 ㈢如有一期未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備註:被告於113年4月16日前對被害人方松持已履行上開㈠部分及㈡所示之3期,共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