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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
    方錦源陳銘珠黃立綸
  • 法定代理人
    中村研

  • 原告
    新視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TAKAHASHI YOSHIHARU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原 告 新視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中村研(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陳重安律師 被 告 TAKAHASHI YOSHIHARU(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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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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