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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方錦源陳銘珠黃立綸

原告
新視野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中村研(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安律師
被告
TAKAHASHI YOSHIHARU(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35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陳銘珠

法 官 黃立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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