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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9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黃三友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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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町潔
被告
張雅涵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換言之,刑事訴訟尚未起訴繫屬法院前,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之刑事部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4887號),經查此偵查案件並未偵查終結,尚未繫屬於本院,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現原告於112年5月15日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據以上法條規定,原告之訴並不合法,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合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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