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方錦源、劉珊秀、黃立綸
- 法定代理人王光祥、王馥榕
- 原告三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鼎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王證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 原 告 三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光祥(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胡東政律師 被 告 鼎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詳卷) 兼法定代理人 王馥榕(地址詳卷) 被 告 王證鼎(地址詳卷) 蔡維仁(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92號判決諭知管轄錯誤,並同時諭知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依上揭規定,本院自應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併為同一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錦源 法 官 劉珊秀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毓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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