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817號
- 原告
- 陳琮貿
- 被告
- 李進倫
李陳妙音
劉威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不以刑事案件之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共同侵權行為人,依民法第185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又此之共同加害人,不以於刑事案件判決所認定者為限,即被害人主張其有共同加害之行為者,亦得一併提起。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6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李進倫、劉威廷、李陳妙音(經檢察官另行通緝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李進倫、劉威廷業經本院諭知有罪,而被告李陳妙音雖非刑事案件之被告,惟亦經本院認定係與李進倫、劉威廷等人為違反上開銀行法案件之共同正犯,構成民法第184條第2項、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核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且經原告於本件主張一併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依上開說明,原告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李陳妙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上列被告依法均得為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且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同案被告藍海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將由本院另行審結,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之範圍,併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