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李承曄
- 當事人曾羿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167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羿峰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215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羿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貳伍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聲請意旨關於敘及累犯部分不予引用,犯罪事實欄第6至7行「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犯意」更正為「仍基於逾上開法定標準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證據部分「被告曾羿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更正為「被告曾羿峰於警詢之供述及偵查中坦承不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曾羿峰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另本件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核與通常程序應經辯論程序迥異,本院恪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 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礙難為累犯之認定,附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酒後駕車為極度危險之行為,對於駕駛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之生命、身體、財產均生重大危害,被告前於民國99年、112年(有2次)、000年0月間已有因酒後駕車案件分別經法院判刑確定之紀錄,應無不知之理,猶率爾於酒後駕車上路,足認其仍心存僥倖,自有不當;復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其係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於市區道路上,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75.8mg/dL,換算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379毫克;兼衡其於警詢 自述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志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1532號被 告 曾羿峰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羿峰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交簡字第18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 月22日徒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3 年6月27日18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賀呷料理店飲用 高粱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不能安全駕駛車輛之犯意,在吐氣酒精濃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駕駛屬於動力交通工具之微型電動二輪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21時18分許,在高雄市鼓山區裕興路與華泰路185巷口,因行車不穩及 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其散發酒氣,惟曾羿峰拒絕酒測,警方因而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委由高雄市立聯合醫院抽血檢測,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為275.8mg/dl(換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379毫克),始悉上情 。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羿峰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本署鑑定許可書、高雄市立聯合醫院血液酒精濃度檢驗報告、酒精濃度抽血檢驗值與呼氣濃度值換算公式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被告所駕駛之微型電動二輪車照片1張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前曾犯如事實欄所載之罪,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 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張志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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