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黃蕙芳、黃政忠、翁碧玲
- 當事人紀又誠、紀健祥、楊素卿、張旭順、吉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15號 原 告 紀又誠 紀健祥 楊素卿 被 告 張旭順 吉曜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建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簡字第8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蕙芳 法 官 黃政忠 法 官 翁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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