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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傷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李宜穎

  • 被告
    謝逸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逸揚 選任辯護人 石繼志律師 江采綸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1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均係任職於西基電腦 動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西基公司)之同事,且其2人均以 高雄市○鎮區○○○路00號6樓之處所為工作地點。詎被告因認 遭告訴人職場霸凌而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7時51分許,在上址工作地點之 茶水間,徒手毆打告訴人並拉扯其頭髮、以手臂勒住其頸部,又持一字型螺絲起子揮刺告訴人,導致告訴人受有腦挫傷病併頭皮多處撕裂傷、右臉撕裂傷、下巴撕裂傷、左耳後撕裂傷、後頸撕裂傷、左手撕裂傷、左臉頰血腫等傷害。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而以現行犯當場逮捕,並扣得前開螺絲子1 把,而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 份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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