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29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侯文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1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侯文吉於民國112 年8 月26日7 時50分許,搭乘告訴人邱○妤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時,因不滿告訴人多次要求其繫上安全帶,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高雄市前金區中華三路與五福三路口之「我家牛排」前下車後,於該處路邊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第三性」、「人妖」之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被訴涉犯之刑法第309 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