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24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胡家瑋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思樂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71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簡字第54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並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思樂與告訴人張○○因發生債務糾紛,於民國112年6月16日11時許,在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分局○○分駐所協商,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接續犯意,在上開公眾得出入場所,以「幹你娘」一語(閩南語)辱罵告訴人2次,足以貶低告訴人之人格評價及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