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 原告
-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開程
- 訴訟代理人
- 周章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柏亘律師
- 被告
- 亨之光創意洋行有限公司
- 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 陸哲之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佩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陸哲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