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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
    林家伃
  • 法定代理人
    韓開程、陸哲之

  • 原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亨之光創意洋行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智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科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開程 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蘇柏亘律師 被 告 亨之光創意洋行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陸哲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智易字第10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陸哲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 智易字第10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本件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蕭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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