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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林英奇謝昀哲黃傳堯

原告
劉宜鑫 (年籍詳卷)
被告
陳宜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9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劉宜鑫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陳宜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95號刑事案件,已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辯論終結,並定113年4月2日宣判,本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113年3月25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與首開法條規定未合,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奇

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黃傳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40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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