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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2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4 日
  • 法官
    洪韻婷

  • 當事人
    蔡國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國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04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國民共同犯竊取電能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告訴代理人劉敬民於警詢時、吳慶祥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刑法第29章之罪,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核被告蔡國民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竊取電能罪。被告與另案被告鄭吉良就上開竊取電能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至112年1月17日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人 員會同警方查獲止,竊取電能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及相同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至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未主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故本院就被告之前科紀錄於量刑時審酌。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取財,率爾與鄭吉良共同竊取台電公司之電能,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危害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復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尚屬平和,鄭吉良亦已賠償台電公司電費新臺幣(下同)37,002元完畢,有追償電費計算單、繳款通知書及繳費憑證附卷可憑(見警卷第13至17頁),足認犯罪所生損害已獲填補;兼衡被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竊盜前科之素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被告與鄭吉良共同竊得之用電度數共計8,760度,鄭吉 良並因而得未繳電費之利益,惟鄭吉良已就告訴人追償電費37,002元全數賠付完畢,業如前述,若再就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2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高永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周耿瑩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3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412號被   告 蔡國民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國民與鄭吉良(另為緩起訴處分)為鄰居關係,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鄭吉良共同基於竊取電能之犯意聯絡,自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起,由鄭吉良商請蔡國民施作,蔡國 民則自其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海二街20號住處電表前、未經計算用電度數之線路處,另牽引電線供鄭吉良位於高雄市前鎮區鎮海二街22號之燈具使用,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承辦人計算後,認蔡國民與鄭吉良約竊取價值新臺幣37002元 之電力。嗣於112年1月17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派員至上址稽查而發現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國民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另案被告鄭吉良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追償電費計算單、繳款通知書在卷可資佐證,堪信被告蔡國民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同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取 電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檢 察 官 高永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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