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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07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姚億燦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賜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0280號、第203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賜檳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該編號主文欄所載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㈠第2至3行「啡嘗咖啡店」更正為「琲嘗咖啡店」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謝賜檳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被告所犯前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財物,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然尚未與告訴人、被害人達成和解或予以賠償;兼衡被告有多次竊盜前科之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智識程度(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暨衡酌前揭犯罪類型、犯罪相隔時間等情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㈡所竊得之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告訴人、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隨同於各該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胡詩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億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欄 1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㈠ 謝賜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捐款箱壹個、新臺幣貳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附件犯罪事實欄一㈡ 謝賜檳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捐款箱壹個、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0280號
                  113年度偵字第20309號
  被   告 謝賜檳 (年籍資料詳卷)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
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
(一)謝賜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2年12月6日10時27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啡嘗咖啡
    店,徒手竊取櫃台上的捐款箱1個(約有新臺幣【下同】2000
    元)後離開。經員工郭佩琦發覺,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謝賜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1
    2月11日11時34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0號飲料店,徒手
    竊取櫃台上的捐款箱1個(約有1000元)後離開。經經營者林
    裕禪發覺,報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郭佩琦、沐沐商行即林婷恩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
    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謝賜檳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本案犯行 2 證人郭佩琦、林裕禪於警詢之證述 發現捐款箱被竊之經過 3 監視器翻拍截圖、謝賜檳另案查獲時之照片 佐證本案犯行 
二、核被告謝賜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其所為上開二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犯
    罪所得3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同條第3項
    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繳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檢 察 官 胡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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