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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086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許瑜容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偉順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321號),茲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3年度審易字第2367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林偉順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林偉順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13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某處時,不慎與劉昊昕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詎林偉順因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以其拳頭砸及用腳踹劉昊昕所駕駛之上開自用小貨車之車門,致該車門凹陷變形,喪失其防護之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劉昊昕。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及理由: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偉順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83、85頁;審易卷第55頁)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昊昕於警詢及偵查中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警卷第7至9頁;偵卷第37頁) ,並有告訴人提出之車輛維修明細2份(見警卷第15頁;偵卷第63頁)、告訴人所有自用小貨車之車損照片4張(見警卷第11、1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見警卷第23頁)、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見警卷第25頁)、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見警卷第29至32頁)、本案交通事故現場及車損照片(見警卷第33、34頁)、本案交通事故之高雄市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見警卷第37、38頁)、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貨車之車號查詢車籍資料(見偵卷第103頁);基此,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核與前揭事證相符,洵堪採為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依據。

㈡次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所謂「毀棄」,係指根本毀滅物之存在;「損壞」則謂損害破壞,使物之外形發生重大變化,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乃係行為人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然業使其物之效用嚴重減損或喪失而達不復使用之程度。查被告以其拳頭砸及用腳踹告訴人所駕駛上開自用小貨車之車門,使該輛小貨車之車門遭到凹陷變形而受有毀壞,並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損害等節,業經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明確,復有前揭告訴人所提出之車輛維修明細及車損照片可資為憑,核被告所為,自屬毀損行為無訛。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毀損他人物品之犯行,應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爰審酌被告僅因其與告訴人發生行車糾紛,竟因而心生不滿,未以理性方式妥為處理,率爾恣意以上述方式,毀損告訴人之自用小貨車之車門,致該車輛車門凹陷變形,而造成其效用受有損壞,顯見其法紀觀念實屬淡薄,並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且造成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損失,其所為實屬可議:惟念及被告於犯後已知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或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致其所犯造成危害之程度未能獲得減輕;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及告訴人所受損失之程度;並酌以被告前因傷害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執行完畢(公訴人未主張論以累犯)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暨衡及被告之教育程度為高職肄業,及其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入監前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普通,以及須扶養配偶及2個小孩等家庭生活狀況(見審易卷第57頁)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建興、王依婷提起公訴,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許瑜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5086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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