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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黃建榮林家伃黃偉竣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邱豑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101年度審訴字第3150號」,均更正為「101年度審訴字第3510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案號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林家伃

                  法 官 黃偉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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