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351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351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豑慶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審訴字第3510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5046號),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認為適當,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10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徐雲龍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上訴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邱豑慶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邱豑慶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88年6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偵字第1169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90年度和審字第433 號判刑確定。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3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100 年1 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 年7 月15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l 項,刑法第ll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無。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