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豑慶
戊○○
乙○○
丙○○
甲○○
丁○○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9554
號) ,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99年度易
字第1920號) ,判決如下:
主文
邱豑慶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戊○○、乙○○、丙○○、甲○○、丁○○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關於查獲時間「99年4 月15日下午4 時許」應更正為「99年4 月15日上午10時30分許」,證據部分應增列「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5年度臺上字第468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722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修正理由四亦載明:「至連續犯之規定廢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等語,足見立法者亦深知各類型犯罪有其本質上之特殊性,非可於連續犯規定刪除後,逕將所有犯罪行為論以數罪併合處罰。而學理上包括一罪概念中,關於集合犯之態樣,係指依一般社會通念,特定犯罪行為具有反覆實施之特性,而藉由法條中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涵括上開具有反覆實施特性之數個犯罪行為,僅接受一次刑法之評價為已足。查電話詐欺乃係新興之犯罪型態,其犯罪型態具有集團性、縝密分工性、反覆性、計畫性、職業性,顯非屬偶而為之的犯罪類型,而係反覆以同種類詐騙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此觀實務上,在刑法修正前,對於此類型犯罪,乃依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犯論處自明。惟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業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刪除,自不得再以該罪相繩,惟衡諸該種犯罪之習性及社會常情,本即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乃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應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本案被告等人均係以每日撥打多通電話之頻率,向不特定之大陸地區成年被害人為詐欺取財之犯行,其詐騙時間密集,次數頻繁,顯均係出於反覆、延續單一詐欺行為之決意甚明,揆諸前揭說明,在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規定廢除後,應論以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僅受一次刑法評價,較符公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3 項、第1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扣 案 證 物 名 稱 │數量 │ │號│ │ │ ├─┼──────────────────────┼───┤ │1 │NOKIA 行動電話(含000 0000000 號門號SIM 卡、│3支 │ │ │000000000000門號SIM 、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 │ │ │各1張) │ │ ├─┼──────────────────────┼───┤ │3 │易利信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09│2支 │ │ │00000000號門號SIM 卡各1張) │ │ ├─┼──────────────────────┼───┤ │5 │中國大陸各家銀行客戶資料 │4捲 │ │ │ │ │ ├─┼──────────────────────┼───┤ │6 │教戰守則 │29張 │ ├─┼──────────────────────┼───┤ │7 │手寫記事條 │15張 │ ├─┼──────────────────────┼───┤ │8 │字體對照表 │2張 │ ├─┼──────────────────────┼───┤ │9 │電話機 │10台 │ ├─┼──────────────────────┼───┤ │10│IP分享器 │3台 │ ├─┼──────────────────────┼───┤ │11│中國大陸製白色行動電話(VIO 型,含0000000000│2支 │ │ │SIM 卡 及0000000000SIM 卡各1張) │ │ ├─┼──────────────────────┼───┤ │15│電話機 │2組 │ ├─┼──────────────────────┼───┤ │16│ANYCALL 行動電話(含SIM 卡1 枚) │1支 │ │ │ │ │ ├─┼──────────────────────┼───┤ │18│NOKIA 牌N95 黑色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門號│1支 │ │ │SIM 卡) │ │ ├─┼──────────────────────┼───┤ │23│SAMSONS 行動電話(含0000000000號門號SIM 卡)│1支 │ ├─┼──────────────────────┼───┤ │27│中國大陸銀行代表號 │1張 │ ├─┼──────────────────────┼───┤ │28│收據 │1張 │ ├─┼──────────────────────┼───┤ │2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1張 │ ├─┼──────────────────────┼───┤ │30│房屋租賃契約書 │1本 │ ├─┼──────────────────────┼───┤ │31│教戰守則 │1捲 │ ├─┼──────────────────────┼───┤ │32│手抄記事條 │1張 │ ├─┼──────────────────────┼───┤ │33│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 │1張 │ │ │ │ │ ├─┼──────────────────────┼───┤ │34│HP列表機(F4280型) │1台 │ │ │ │ │ ├─┼──────────────────────┼───┤ │35│HP ALL-IN-ONE列表機 │1台 │ ├─┼──────────────────────┼───┤ │36│HP D2560列表機 │1台 │ ├─┼──────────────────────┼───┤ │37│VOIP GOTEWEY路由器 │6台 │ ├─┼──────────────────────┼───┤ │38│IP分享器 │4台 │ ├─┼──────────────────────┼───┤ │39│電話機 │6台 │ ├─┼──────────────────────┼───┤ │40│中華電信數據機 │1台 │ ├─┼──────────────────────┼───┤ │41│DELL筆記型電腦 │1部 │ ├─┼──────────────────────┼───┤ │43│手抄帳號紙條 │2張 │ ├─┼──────────────────────┼───┤ │44│筆記本 │1本 │ ├─┼──────────────────────┼───┤ │45│支出記帳本 │1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