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邱豑慶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101年度審訴字第3150號」,均更正為「101年度審訴字第3510號」。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2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案號誤繕之處,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茲裁定予以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