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自字第15號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芸珮張瀞文黃三友

聲請人
洪裕鈞
代理人
黃小舫 律師
被告
莊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7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065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洪裕鈞以被告莊正義於民國111年10月10日10時46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因停車糾紛而生口角,被告竟以「瘋人」等語辱罵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有高雄地檢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2065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為憑。聲請人不服,以:當時聲請人在家門口抽菸,但被告卻與他人數落聲請人家人,聲請人才說是在講怎樣,才與被告表述講大聲一點...等語,並非毫無所據。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共聞共見之場合辱罵聲請人「你瘋人」乃不爭之事實,聲請人所為舉措是先遭遇被告與他人在旁閒言閒語,因此要被告可以講大聲一點,但卻遭被告詆毁你瘋人,凡此論斷及評價顯屬惡意,被告明顯出於羞辱聲請人之目的,豈非謾罵非侮辱?當係惡意詆毀貶抑人格,原不起訴處分之論述,有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等情詞,聲請再議,亦經高雄高等檢察分署以再議無理由而為駁回之處分,有高雄高等檢察分署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74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閱相關案卷核閱無誤。

三、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意旨略以:本件事發前,是被告與其配偶談及聲請人家人,並且明知聲請人在家門口抽菸,仍大聲喧嘩稱「站(住)沒多久」(台語)、「鴨霸」等語,聲請人聽聞被告惡意大聲闡述上情,表述「你在說甚麼」、「來這裡說阿」等語,以上過程並非聲請人主動挑釁,而是被告先與其配偶對話中故意大聲說「沒住多久」、「鴨霸」,任誰處於聲請人如上狀況,自會提起反駁,並非無端、挑釁為之。然本案調查過程中,卻忽視本案是起因於被告先行與被告配偶在公眾場合大聲評論聲請人家人,並稱「鴨霸」等情,且被告經聲請人提出反駁後,並未要終止對話,甚至揚言要告要叫警察等情,被告未選擇離開,反而還繼續咆哮,要聲請人不要管他與別人怎麼講,進而詆毀、辱罵告訴人「你瘋人」,原不起訴處分書以被告並非無端謾罵,認定並不構成公然侮辱,已有證據調查未完備之違法。再者被告不知惡意中傷他人之過錯,反而咆哮要報警,甚至還詆毀聲請人「瘋人」,被告明顯出於羞辱被告之目的,豈可以非謾罵或事出有因,就認定非侮辱?原處分未能審酌上情,自有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從而,原偵查機關調查之內容未能審視光碟之錄音及錄影之前後過程,即本案並非被告與告訴人胞姊、母親聊天,反而是被告與他人惡意詆毀聲請人家人,忽視此來龍去脈,竟以聲請人與被告口角爭執,被告辱罵事出有因等之判斷,侵害聲請人權利且與證據不相適合,自有調查證據尚未齊備之處,為此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四、經本院審閱本案偵查案卷後,認為:

㈠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已依據卷內證據資料,就聲請人指述被告涉犯如上理由二所載之公然侮辱事由,詳加論述據以為不起訴處分及再議之聲請應予駁回之理由,且無卷內不利被告之事證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之情事,又依卷內現存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已達足夠之犯罪嫌疑而應提起公訴。

㈡聲請意旨仍執前詞指述被告涉犯以上公然侮辱罪嫌,聲請准予提起自訴,其中關於不起訴處分書所載「原與告訴人之母及胞姐談話後已經打算離開現場」等情,已經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更正為「被告原與他人談話後已經打算離開現場」,故不起訴處分書以上誤載之內容並無礙於原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判斷;至於聲請意旨所指其他各節,或係原不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聲請處分書理由已敘明,或係聲請人個人之主觀意見,或臆測之詞,均不足採為准予提起自訴之理由。

㈢綜上說明,本件准予提起自訴之聲請,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張瀞文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豐富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聲自…」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